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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食品违法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19-12-13 10:33:50点击次数:10218次字号:T|T

在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中,我局把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作为专项整治重点,守初心,担使命,联合公安、农业农村、教育等部门,围绕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解决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和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四项工作重点,真刀真枪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以卓有成效的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联合行动以来,我局共查处各类食品违法违规案件248宗,货值230多万元,已缴罚没款117.29万元,销毁假冒伪劣产品7.187吨,取缔违法违规主体2家,极大震慑了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地规范了全市食品市场秩序,有力保障了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现我局甄选六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告:

1

梅江区某发粄店生产加工、销售使用非食品原料(硼砂)食品(味酵粄)案

2019年8月26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梅江区某发粄店生产加工、销售的味酵粄产品(加工日期:2019.08.26)进行执法监督抽样。经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检验,上述发粄店生产加工的味酵粄产品含有非食品原料(硼砂),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发粄店当事人邓某如实供认,其在生产味酵粄过程中加入了非食品原料(硼砂)。邓某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经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审讯调查,犯罪嫌疑人邓某对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邓某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目前邓某已被逮捕。

2

梅江区某牛杂店生产加工、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牛杂)案

2019年8月26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梅江区某牛杂店生产加工、销售的牛杂(加工日期:2019.08.26)进行执法监督抽样,经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检验,该牛杂店生产加工、销售的牛杂检出含有胭脂红(0.035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按标准要求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牛杂店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牛杂店经营者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该牛杂店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牛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1月14日对该牛杂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胭脂红;3.罚款5万元,上缴国库。

3

梅江区某贸易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饮料案

2019年8月15日,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检查梅江区某贸易行,现场发现经营场所内堆放大量待销售标“两条红色牛图形+HNTZB®+红牛”(如图)罐装饮料,当事人无法提供商品注册商标证明、进货单据和发票、订货合同等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外包装整体外观为金底蓝字,正面突出标注图案,与某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所拥有的第5035426号注册商标高度相似,构成商标近似;商品上标注“红牛”二字侵犯了某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所拥有的第5608276号“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梅江区某贸易行经营者李某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361件;2、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

4

兴宁市无证照月饼厂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月饼案

2019年8月9日至10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兴宁市公安局依法到兴宁市某月饼厂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涉嫌无证无照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元朗荣华”、“香港半岛酒店”、“安琪”、“美心”等品牌月饼,现场抓获4名非法生产的犯罪嫌疑人。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该月饼厂生产的月饼及使用的包装物均属假冒“WING WAH、榮華富貴”、“半岛”、“安琪”等注册商标的产品,涉案产品、原材料及生产工具货值269万元。该月饼厂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兴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兴宁市公安局立案处理。经公安审讯,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欧某某等4人对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月饼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欧某某等4人提请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黄某某、欧某某目前已被逮捕。

5

五华县某水产品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9年9月3日,五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五华县某水产品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花甲)进行监督抽检,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店当天销售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共购进10.5斤,购进价为12.6元/斤,除抽检5斤外剩余的均于当天售完,销售价为18元/斤,共获取利润56.7元。该店的行为属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涉嫌刑事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五华县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五华县公安局依法审查。目前,公安机关正对该案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6

五华县某保健品专卖店违法发布食品广告案

2019年10月18日,五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有人通过组织交流会的方式在五华县某酒店发布虚假食品广告。经查,五华县某保健品专卖店在现场通过讲解PPt、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对群众进行宣传期经营的食品进行宣传,在宣传过程中使用了“有效降低高血压和预防心脏病、降低血液粘稠,改善血液循环”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引导群众认为其食品可以治疗疾病。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共计11030元。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于违法发布使用了医疗用语食品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五华县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22060元。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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