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管局近日发布的西藏自治区2020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质量公告显示,标称茗燕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茗燕生物科技”)生产的御信堂芦荟蛇油膏(包装规格:150g/瓶)(批号:19081907)检出了禁用物质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混合物;批件与标签标识不一致。
中国质量新闻网注意到,今年早些时候,上述产品已经出现在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抽检“黑名单”上。
2020年10月13日,国家药品监管局发布的化妆品通告(2020年第67号)显示,标示茗燕生物科技生产的标示御信堂芦荟蛇油膏(包装规格:150g)(标示批号:19081907)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超标(检出值为0.0028%)。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 3:1),在化妆品中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为0.0015%。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曾被处罚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金处字〔2020〕282020000293号】显示,茗燕生物科技于2019年8月开始生产的涉案化妆品的包装盖子上面标有凡士林(突出使用)凡士林润肤霜御信堂®,重量150g,罐身上标注有御信堂®凡士林(突出使用)凡士林润肤霜,执行标准GB/T1857,生产许可证:沪妆20160139,生产商:茗燕生物科技,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枫冠路53号4幢,产品作用、成分表等内容,上述化妆品的主要成份是水、矿脂、尿素、矿油等。上述标签标识由茗燕生物科技员工自行设计。
经查实,“凡士林®”商标注册人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第2023551号,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10月28日到2024年10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案发后,该局对查获的涉案商品委托“凡士林®”商标权利人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结果为茗燕生物科技生产销售的“凡士林”标识的润肤霜系侵犯联合利华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从未授权茗燕生物科技使用“凡士林”商标。至案发茗燕生物科技共生产了5400瓶,已销售2472瓶,库存2928瓶。涉案产品中的原材料矿脂就是俗称的凡士林。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5月14日对茗燕生物科技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万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凡士林”(突出使用)凡士林润肤霜2928瓶,侵权商标标识壹拾壹卷。
今年4次收到限制消费令
天眼查数据显示,茗燕生物科技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曾用名:上海御信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从事化妆品,洗涤用品,日用百货销售等。值得注意的是,茗燕生物科技今年已4次收到限制消费令。
如,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0)浙0482执2286号】显示,该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艾利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茗燕生物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茗燕生物科技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茗燕生物科技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茗燕生物科技及其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茗燕生物科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该院提出申请。如茗燕生物科技因经营必需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该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该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令2020年11月30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