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贵州省安顺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针对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精准重拳出击,组织开展了民生领域执法办案“铁拳”行动等专项执法行动。截至2021年8月,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依法查办民生领域违法案件372件,罚没款393万余元。为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现将查办的部分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案例一
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
擅自在商品上使用与“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案
2021年7月2日,关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在对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瓶装饮用水标签上印有“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字样。现场查获涉案瓶装饮用水2050瓶,其中7瓶已开封使用。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提取了相关图片和视频资料。
经调查,2021年6月30日,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生产的瓶装饮用水标签上使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标识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关岭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查处。
案例二
贵州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无证生产食品及虚假宣传案
2021年2月25日,普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贵州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有桶装水及瓶装水,瓶装水全部贴有生产日期及生产企业为该公司的标签,并已用纸箱包装完整、整齐堆放,现场发现“贵州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送货单”共9份(销售桶装水)。该企业现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生产现场、会议室及产品展厅等场所发现关于“百年国水”的宣传资料,宣传资料里面使用到“百年国水水之王、百年国水疗百疾、喝上健康的百年国水...百年无疾病而终;疾病全面消除”等语言。
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证生产销售桶装水。且在对外宣传相关资料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无证生产经营食品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23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普定县某汽车保养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0年11月30日,普定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发现普定县某汽车保养中心负责人李某通过微信向陈某购买“嘉实多”机油进行销售。经过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假冒“嘉实多”注册商标产品。李某提供的17瓶嘉实多机油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4852元人民币。经依法审查,其行为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故移送普定县市场监管局作行政处罚处理。普定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1月30日批准立案。
经调查,普定县某汽车保养中心采购管理员李某在网络销售平台购进假冒“嘉实多”磁护机油1件(规格:4升/瓶,共6瓶),“嘉实多”金嘉护机油1件(规格:4升/瓶,共6瓶),“嘉实多”银嘉护机油1件(规格:4升/瓶,共6瓶)用于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普定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冒产品,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来源:贵州省安顺市市场监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