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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委会:购买商品房需注意 谨防“住宅”变“公寓”

更新时间:2014-05-19 10:40:43点击次数:1555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四川省消委会)今年以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受理了数起因消费者所购商品房性质变化引发的投诉,消费者反映购房合同上明确购买的是“住宅”性质的商品房,而拿到手的房产证上却写着“公寓”。消费者认为开发商涉嫌欺诈,并提出大额索赔,从而引发消费纠纷。

【案例一】南充市阆中市母先生近日投诉成都某置业公司,买房时先交了2万元定金,签订了定购协议,填写“签约工作表”中写明物业类型是“住宅”,但签订正式合同时却发现物业类型变成了“公寓”。由此购房者拒签合同,开发商拒退定金导致消费纠纷。

【案例二】20143月,成都市白女士向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投诉某置业公司称,201111月她在成都市成华区以7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上明确约定为“住宅”,办理产权时却变成了“公寓”。白女士随后到相关部门查询发现,该房的规划用途确实是“公寓”。但从选房、签订购房合同,再到交房全过程中,开发商都没有明确告知该商品房的真实性质。

据了解,在高层住宅小区内,一般都有“住宅”和“公寓”两种性质的商品房,在房屋规划设计阶段就已经定性,两者存在区别。以成都为例,根据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出台的《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公寓的名词解释是:“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按照该规定,达到以下日照要求的房屋才能称为住宅,即“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也就是说,公寓的日照达不到这个要求,并理应通过市场价格机制体现。2005年成都市规划、国土、房管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中要求:“规划部门对公寓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在核发的审批文件中进行明确标注;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中对公寓必须明确标注;房管部门对公寓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明确为公寓,并在房屋产权证上的房屋用途一栏标注为公寓;建设单位应在各种正式文件盒宣传材料中对公寓进行如实表达”。

但从投诉处理情况来看,少数开发商对规划为“公寓”的房屋,并未遵循“如实表达”的政策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一直按照“住宅”对外宣传、向消费者推销,甚至写进购房合同。直到办理房屋产权时才暴露出来,从而引发纠纷。我们认为,消费者所购商品房由“住宅”变“公寓”,实质上是个别开发商隐瞒实情,将“公寓”当“住宅”销售,欺骗消费者,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为此,我们发出下列呼吁:

一、消费者购买商品房需注意,谨防“住宅”变“公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从看房、选房开始,就要主动询问、弄清楚所选商品房到底是住宅还是公寓,切忌盲目听信销售人员的推销之辞,必要时应当到当地规划房管部门查询。在房屋性质不明确之前,最好不支付定金、首付款等任何性质的费用。一旦发现“住宅”变“公寓”等问题,及时向各级消委会或消费者协会、行政部门投诉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二、商品房经营者要诚实守信,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商品房性质,切实履行今年3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义务,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在销售时如实告知商品房是“住宅”还是“公寓”性质,不得有任何隐瞒或误导。因隐瞒商品房性质导致的消费纠纷,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政府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开发商销售行为,要求其对商品房性质信息明确公示,真实有效告知消费者,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并作为企业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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