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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造成恶劣舆论影响 上海联华永昌超市白玉店被重罚

更新时间:2022-06-12 17:21:44点击次数:39945次字号:T|T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联华永昌超市有限公司白玉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因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违反了《价格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查明,上海联华永昌超市有限公司白玉店于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在其经营场所以明码标价4.40元/袋对外销售“乌江牌全型榨菜块300G”,但当事人实际以5.80元/袋进行商品结算。 涉案期间,当事人共...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联华永昌超市有限公司白玉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因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违反了《价格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查明,上海联华永昌超市有限公司白玉店于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在其经营场所以明码标价4.40元/袋对外销售“乌江牌全型榨菜块300G”,但当事人实际以5.80元/袋进行商品结算。

涉案期间,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商品28袋,故认定当事人多收价款为人民币39.2元。另查明,本案案发后,当事人已自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其改正。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所指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该局已于2022年5月8日发出沪市监普责退〔2022〕072022000290号《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39.2元,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无法退还多收价款。

行政处罚信息还显示,鉴于案发时疫情形势较为严峻,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舆论影响以及社会危害,对当事人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9.2元并罚款5000元。

第三方信息显示,上海联华永昌超市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注册资本7500万元,法定代表人董刚。其分店白玉店则于1999年10月成立,负责人为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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