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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管局流通环节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期)

更新时间:2022-11-27 09:31:10点击次数:39587次字号:T|T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管局发布流通环节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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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管局流通环节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期)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2022年宁波市镇海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示(2022年第1期)》、《2022年宁波市镇海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示(2022年第4期)》、《2022年宁波市镇海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示(2022年第10期)》、《2022年宁波市镇海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示(2022年第11期)》、《2022年宁波市镇海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示(2022年第12期)》、《2022年宁波市镇海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示(2022年第19期)》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9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抽样编号为XC22330211309230006的新鲜带豆(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城关分公司的新鲜带豆(豇豆)的“啶虫脒”、“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灭蝇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上述“啶虫脒”、“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灭蝇胺”项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新鲜带豆(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编号为“甬镇市监处罚(2022)16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9.5元,并处罚款30000元。

二、关于抽样编号为XC22330211309230136的乌梅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碧煌食品店的乌梅的苋菜红、亮蓝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苋菜红、亮蓝实测值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乌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7日作出编号为“甬镇市监处罚(2022)20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1元,并处罚款5000元。

三、关于抽样编号为NCP22330211309230344的生花生米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好多超市的生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黄曲霉毒素B1”实测值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的生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9日作出编号为“甬镇市监处罚(2022)21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5元,并处罚款5000元。

四、关于抽样编号为NCP22330211309230579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西门菜场武会兰河鱼摊的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上述恩诺沙星项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日作出编号为“甬镇市监处罚〔2022〕37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7.2元,并处罚款1500元。

五、关于抽样编号为NCP22330211309230591的黄鳝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文永水产摊的黄鳝“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上述恩诺沙星项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黄鳝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日作出编号为“甬镇市监处罚〔2022〕37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68.8元,并处罚款1500元。

六、关于抽样编号为NCP22330211309230592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文永水产摊的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上述恩诺沙星项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日作出编号为“甬镇市监处罚〔2022〕37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68.8元,并处罚款1500元。

七、关于抽样编号为NCP22330211309230666的生花生米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优麦农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生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的生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日作出编号为“甬镇市监处罚〔2022〕37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09.98元,并处罚款20000元。

八、关于抽样编号为NCP22330211309230667的黑芝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优麦农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的黑芝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日作出编号为“甬镇市监处罚〔2022〕37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09.98元,并处罚款20000元。

九、关于抽样编号为NCP22330211309230687的黑芝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西门农贸市场徐有缘杀白禽店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上述“酸价(以脂肪计)”超标的黑芝麻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属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日作出编号为“甬镇市监处罚〔2022〕37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4.27元,并处罚款1500元。

十、关于抽样编号为NCP22330211309230690的黑芝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西门菜场曹忠良副食店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上述“酸价(以脂肪计)”超标的黑芝麻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属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日作出编号为“甬镇市监处罚〔2022〕37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8元,并处罚款1500元。

十一、关于抽样编号为XC22330211309230672的咸话梅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优麦农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咸话梅“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甜蜜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咸话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日作出编号为“甬镇市监处罚〔2022〕37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09.98元,并处罚款20000元。

十二、关于抽样编号为NCP22330211309231366的芹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京品生鲜有限公司的芹菜的灭蝇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上述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编号为“甬镇市监处罚(2022)55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0.42元,并处罚款6000元。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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