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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2-12-05 21:48:31点击次数:39453次字号:T|T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今年沈阳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稳、准、实”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和强力震慑10类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1.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沈阳传桥广告有限公司发布处方药广告行为案

2021年1月25日,通过广告监测发现“中医名方录:棠力停”处方药违法广告。经查,该广告由沈阳传桥广告有限公司代理沈阳市聚康馨大药房发布。经核实,“棠力停”实为辽宁绿丹药业生产的“消糖灵胶囊”处方药。

该公司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和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没收广告费用0.42万元,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沈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星科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保行为案

2022年8月19日,沈河区市场监管局对沈阳星科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维保的电梯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日常安全技术规范维保电梯的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沈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86.6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3.沈北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房身燃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行为案

2021年11月2日,沈北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房身燃气有限公司气瓶充装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充装秤与气瓶智能化信息可追溯充装平台的记录数据不一致。经查,作业人员通过断开平台线路方式对非智能可追溯气瓶进行充装,当日作业工人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制度。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六条规定,沈北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4.康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中康石油加油站销售成品油零售量结算值与实际值偏差超过国家规定误差案

2022年6月13日,康平县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加油机检定人员对中康石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5号枪进行检定,检定结论为结算值与实际值偏差超过国家规定值。

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康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623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康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沈阳宏旺顶益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经销不合格石油产品案

2021年10月3日,沈阳宏旺顶益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经销的0号车用柴油经省级监督抽查,检验硫含量项目不合格。经查,该批产品从大连速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进,共计4.25吨,调查截止时均已销售完毕,获利0.295万元。

该公司经销不合格石油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康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775万元的行政处罚。(来源:沈阳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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