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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食品安全执法办案十大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2-12-22 10:25:43点击次数:39729次字号:T|T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网站12月21日网站消息,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部门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认真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202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和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执法稽查工作要点有关要求,深入开展“铁拳行动”、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查办食品安全案件,落实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要求,有力维护了全市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现将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执法办案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陈某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越南干制真鲷鱼片案

2022年2月17日凌晨,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清湾”行动联合检查,执法人员在高速入口查获无标签标识的干制真鲷鱼1339箱,共重13390公斤。经查,当事人无法证明该批次涉案物品对应的合法来源,根据某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该批次干制真鲷鱼片货物为160万余元。

处理结果:2022年2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受理并立案侦查。

案例2:段某某经营无标签标识、无合法来源以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副产品案

2022年2月17日,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清湾”行动联合检查,查获散装冷冻猪副产品3.764吨,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猪副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及产品检验检疫证明。经检验,该批次猪副产品非洲猪瘟项目呈阳性。根据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12万余元。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受理并立案侦查。

案例3:某商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2年3月1日,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商店仓库检查时,现场发现有工人正在使用棉签蘸取天那水进行涂抹某品牌红烧排骨面的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因库存食品过期后将生产日期涂抹后重新标注新的生产日期,属于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谭某某涉嫌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5月9日,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接群众投诉,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金色胶囊、某牌茶多酚荷叶胶囊、土黄色粉末状物质等物品。经检验,某牌茶多酚荷叶胶囊、金色胶囊、土黄色粉末状物质三种产品检出盐酸西布曲明成分。经查,谭某某将不明成分的土黄色粉末状物质灌装到金色胶囊中,再包装成某清源胶囊、试用装天使金胶囊、某牌茶多酚荷叶胶囊产品在互联网上进行销售。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属于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受理并立案侦查。

案例5:刘某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5月17日,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上级部门转来公安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当事人销售的纯中药瘦身胶囊(强效版)经韶关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检出含有药品西布曲明,为添加药品的食品。经查,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属于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涉嫌销售添加药品(西布曲明)的食品纯中药瘦身胶囊(强效版)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某商行涉嫌销售以假充真的贵州茅台、五粮液白酒案

2022年8月19日,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发现某商行涉嫌假冒伪劣的贵州茅台酒和五粮液。经鉴定,该涉嫌假冒伪劣的贵州茅台酒和五粮液的货值10.5万元。经查,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涉嫌销售以假充真的贵州茅台、五粮液白酒的行为。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的贵州茅台、五粮液白酒的经营数额较大,已涉嫌犯罪。2022年9月13日,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此案移送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受理并立案侦查。

案例7: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酒案

2021年11月25日,举报人员吴某来消委会举报,并提供6瓶五粮液酒。执法人员对刘某某经营的商行进行检查,发现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五粮液”酒。经查,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五粮液酒的行为。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五粮液酒的经营数额较大,已涉嫌犯罪。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此案移送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受理并立案侦查。

案例8:某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4月19日,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商店进行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猪饲料(墨西哥香辣味薯条)”的外包装上未标明注意事项,且标签标识违背公序良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存在虚假内容及违背公序良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9:某食屋(温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案

2022年7月12日,韶关市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对某食屋采购、使用的花生油(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10日)进行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某食屋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经认定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市场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案例10:某榨油厂(谭某)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案

2021年11月11日广州市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某榨油厂加工、销售的花生油进行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的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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