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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召开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提醒告诫会

更新时间:2023-01-22 18:38:04点击次数:39554次字号:T|T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持续加强本市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工作,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提升产品质量,1月18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召集上海药房、第一医药、老百姓大药房、药房网等药品经营单位和美团、饿了么、京东、拼多多等互联网经济平台共15家经营主体,专题召开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提醒告诫会。

提醒告诫

1.不得实施价格相关违法行为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2.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相关违法行为

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知名企业名称、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对商品性能、功效、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以及商品经营者资格资质作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商业营销行为;

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3.不得实施广告相关违法行为

在广告中宣称涉疫药品、医疗用品紧缺,制造焦虑,引发社会恐慌,妨碍公共秩序;

在广告中违法宣称具有预防、治疗新冠病毒感染功能,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

冒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专家学者等名义,编造虚假事实,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宣传的商品不存在;

关于商品的性能、功能、规格、成分等信息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虚构使用商品的效果;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未经审查发布;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含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内容,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非药品、非医疗器械的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4.不得实施网络交易相关违法行为

未履行主体资质核验、信息公示、安全保障等法定义务;

未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依法采取警示、删除、屏蔽、终止服务等必要措施;

未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务信息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

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

利用数据优势“杀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5.不得实施知识产权相关违法行为

假冒专利;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将法律法规禁用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6.不得实施产品质量相关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

销售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

生产、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

生产、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的产品;

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产品(含出口转内销的产品,专供出口的产品除外)。

会议指出,相关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对照提醒告诫内容,及时开展自查自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自律管理。市局执法总队将进一步加大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全力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供稿: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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