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 李 娜)近日,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食品安全案件,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1年10月31日,被告人苏某在店铺加工、制作蛋糕时,在明知蛋糕制作过程中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不得超100mg/kg的情况下,超量将含铝食品添加剂(泡打粉)添加到蛋糕内,卖给街道附近的居民食用。
2021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对被告人苏某经营的蛋糕店进行了抽样检查。检验报告结论为:铝的残留量为344mg/kg,而标准指标为≤100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在生产食品时超量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并进行销售,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苏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豆类制品、煎炸粉、油炸面制品、虾味片、焙烤食品中铝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mg/kg(干样品,以Al计)。铝元素不是人体所需的微量元素,人体对它的吸收能力也不强。有研究显示,经人体代谢后在体内减少到原有量的一半所需要的时间最长可达50年。如果长期超量摄入,会沉积在大脑、肺脏、肝脏、骨骼等组织当中,累积到一定数量后产生慢性毒作用。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生产经营,为法律所禁止,请经营者引以为戒。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