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023年,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网络不正当竞争、民生领域不正当营销、侵犯企业品牌信誉等行为,部署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取得良好社会效果。1月至6月,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54起,罚没款114.11万元。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督促经营主体自觉守法,提醒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现公布一批专项行动中查办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案例1:晋城某生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产品功效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二楼向老年人开展名为“科学补硒 健康生活 公益科普”的宣传推广活动,重点宣传经销的“硒萃”(压片糖果)。借助PPT课件,宣称多名老人服用后健康状况得以改善,达到了“免疫力增强、豆粒大的肿块、黑痣缩小、血脂系数下降、癌症指标恢复正常、血糖得到了控制”等效果。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是普通食品而非药品,其向顾客宣称的上述效果无相关依据。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2: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举办开业有奖销售活动,门店宣传内容是,“某某电器、盛大开业,购物抽汽车、焕新抽免单,凭购物小票到店即可参与抽奖”,且宣传海报下方有一行极小字“抽奖汽车20%首付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汽车未中出,抽奖结束后,对未抽奖奖券进行检查,发现一张汽车首付款20%奖券。当事人举办有奖销售抽奖活动未说明抽奖需要预存款项,未明示汽车及免单奖券的数量,存在有奖销售中奖信息不明确的情形。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3:大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学区房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了提高房屋销量,在其开发的伯益·公园府售楼部、智家堡村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办公区、大厅内的店堂告示和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均发布含有“一中学区 准现房 即将呈现”“大同一中 正式签约”字样的宣传内容。当事人售楼部销售人员也向购房者宣传该小区所称的学区是大同一中。大同一中是一所高考升学率较高的重点中学。经查,当事人开发的伯益·公园府楼盘并不在大同一中学区的划定范围。当事人的上述宣传欺骗、误导了购房者,使购房者认为其所售楼盘是大同一中的学区房而购买。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万元。
案例4: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某电商平台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某电商平台(B平台)某品牌面粉的供应商,2023年2月,A公司接到通知,B平台与其终止合作,不再由其供应某品牌面粉,随后,A公司未经B平台同意,从平台工作人员处获取了平台管理系统员工账号密码,私自登录平台管理系统查看销售数据,查到替代自己供应某品牌面粉的是另一家供应商。A公司为了提升竞争优势,以自己是该品牌面粉地区总代理为由,将以上信息提供给该品牌面粉生产厂家,致使生产厂家对另一家供应商作出下架处理。
B平台公司按照员工工作职责为员工配发了具有相应权限的账号密码,在员工入职时签订了保密协议,明确平台管理系统内的数据及账号密码不得擅自泄露,且上述信息属公司的经营数据,从公众渠道无法获取,同时采取了动态密码双重验证,单端登录等技术手段进行防护,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5:长治市某便利店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功效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对举报线索进行检查核实,经查,当事人以播放视频、会议、讲课的形式,宣传其销售的“郢天牌硒维生素E片”具有抗癌,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及肾病、肝病、肿瘤及癌变、呼吸和消化系统等疾病,并宣称“直接治疗40多种,间接治疗400多种疾病”。“郢天牌硒维生素E片”作为保健食品,产品标签、说明书上均未标示该产品具有治疗疾病功效,而当事人明知道涉案产品不具有上述功能仍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构成了对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长治市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5万元。
案例6: 某通信技术服务部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案
基本案情:某通信技术服务部沁县北街广场电信营业厅营业员曹某,在抖音平台用“@沁县北街广场营业厅电信某某”抖音号直播推销电信业务时,多次发表“我在移动公司干过,移动公司服务差,常常乱加价,欺骗领导乱加价(为完成领导下达的任务指标,给用户乱加价)”等言论。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直播间的言论,提供不出任何有效证据,损害了竞争对手移动公司的商业信誉。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长治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