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有关“互联网销售危险化学品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安排部署,4-9月凉山州7部门联合开展“凉山州互联网销售危险化学品专项治理行动”。在专项治理行动期间,办理了一批案件,取得了较好的震慑监管效果,现将部分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一、西昌市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隐患案
经查,当事人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查并消除乙炔发生器房氮气储存、置换装置与施工图安装位置不符的隐患;重大危险源评估单位无资质的隐患。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某食品店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案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有:金雁吉庆红爆竹(140颗)23炳、(61颗)72炳、萌宝乐园(儿童玩耍)80把,当事人未提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属无证经营烟花爆竹,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等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该食品店21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三、某烟花经营公司违规销售烟花爆竹产品案
经查,某烟花经营公司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的食品店销售烟花爆竹产品,销售金额12370元,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等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该公司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四、西昌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隐患整改案
经查该公司粗苯罐区苯探头长期报警(100ppm)无人处置;一期脱硫再生工段旁管廊架下、二期综合油库与装卸撬间管廊架下非防爆配电箱作为隐患整改项目,未采取整改防范措施,旁边防爆配电箱电气线路穿管防护部分失效。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凉山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案
经查,凉山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将未使用完的炸药、数码雷管一直存放在项目部临时库房,并未在手持机上操作炸药、数码雷管回库,后被查获。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安机关给予该公司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凉山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