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日,甘孜县人民法院顺利审结了甘孜县首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
该案受理后,我院高度重视,由院长张浩丹亲自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在生产油条过程中,为追求油条蓬松的口感,超量添加“油条精”,导致油条铝残留量严重超标,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我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充分考虑了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结合了被告人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后,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作出了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判决,同时还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相关工作。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息诉服判,目前已经生效,并已移送执行。
该案的顺利审判,引起了较好的社会反响,在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同时,向社会各界彰显法院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对相关食品安全犯罪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有效地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张浩丹院长表示,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今后,甘孜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化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配合推进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健康安全。同时,将持续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意识,共同营造安全、健康、有序的食品环境。(泽仁则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