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颜飞)2010年7月,未成年人张某因犯抢劫罪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2个月。2014年6月,已成年的张某又因涉嫌盗窃再次被捕。近日,四川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
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5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携带一把菜刀和匕首,窜至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一小区超市,采取用菜刀破坏超市后门的方式进入超市,盗走超市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199.5元和货架上的香烟9条
、散烟40包。次日,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将所盗香烟予以销售,获赃款1370元,被告人张某分得现金900元。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所盗香烟价值271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如实
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携带凶器盗窃,可以酌定从重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颜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