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罗某拘留15日……”,岳池县法院执行法官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罗某宣读、送达上述司法拘留决定书,并将罗某送广安市拘留所执行。
罗某与肖某某系朋友,2020年罗某多次向肖某某借款,经偿还部分借款后便无下文,肖某某多次催收无果,向岳池县法院提起诉讼。经判决,罗某应偿还肖某某借款112792.84元及利息等。判决生效后,罗某仍不履行支付义务。肖某某遂向岳池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罗某拒不报告财产,并躲避执行。
2024年1月30日,岳池县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将罗某传唤至法院,并责令罗某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罗某称无法履行,亦无法与肖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法官告知罗某如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将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罗某仍称无法履行。对于罗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岳池县人民法院于当日即作出拘留决定书,对罗某拘留15日。
法院提醒: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务必主动、及时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积极履行,否则法院将会穷尽一切司法强制措施、手段,依法从严处理!(钟金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