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让TA身败名裂!”
“大家都来看看就是这个人……”
与他人吵架之后,情绪上头,是不是想过“曝光TA”,无所顾忌地微信群发布言论“泄愤”,是要承担责任的,不仅要道歉,还要赔偿损失。
2月29日,岳池县法院酉溪法庭受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以被告杨某某侵害了原告彭某的名誉权,判决杨某某在微信群向彭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彭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
杨某某在岳池县酉溪镇经营快递业务,2023年5月29日,彭某替王某在杨某某处领取快递时,误将王某一个申请退货退款的快递领走。
其后杨某某向王某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告知其应退还货品或者向商家支付货款。但收到了带有辱骂性质的回复信息,双方通过短信发生争吵。
此时杨某某误以为短信对方是领取快递的彭某。2023年5月30日,杨某某在两个500人左右的微信群中发布了和王某所属手机号码短信争吵的截图、彭某领取快递时的视频监控截图,并污蔑彭某私占商家货品。
“现在的老人都是这种操作了吗?”“现在的老人倚老卖老,真的很烦......”群里的人议论纷纷,并有不少认识彭某的人在街上对其指指点点。
微信群截图
彭某知晓后立即找杨某某问明原因,杨某某态度恶劣,指责和辱骂彭某。彭某报警后,经相关部门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岳池县法院承办法官仔细调查了案件详情,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在未知晓整个事件前因后果的情况下,擅自、武断地在微信群发布彭某照片、视频并发布不当言论,引起其他人员评论,造成特定范围内的人群对彭某的品德产生了错误认识。因此杨某某实施了侵害彭某名誉权的行为,导致彭某名誉权损害,故法院判决杨某某在微信群内向彭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彭某精神抚慰金共计1000元。
为实现案结事了,同时提升当事人的法治意识,判决后,承办法官对两名当事人耐心劝解、释法明理。最终,杨某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并在法官的见证下,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
岳池县法院法官提醒,微信群并非法外之地,具有公开言论的属性,在微信群中发表任何言论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对其他人造成侵害。在微信群及网络平台上发布不良言论侵害他人名誉的,轻则要承担民事责任,重则有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钟文爽 何 鑫)
附: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