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购物平台选择的多样性,“网购”也越来越便利,只需手指轻轻一点,来自全球各地的商品便能送货上门。然而,当消费者享受便捷的同时,也会遇到一些烦心事,楼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为了维权,他选择了诉讼。3月13日上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楼先生与被告昆明某食品经营部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楼先生通过网络关注到一款从马来西亚进口的“网红”咖啡,据说可以“提神醒脑,增强精力”,楼先生对此很感兴趣。于是,他花费858元在某网购平台一家名叫“某膳食营养专营店”的店铺购买了一盒“网红”咖啡。根据以往购买进口商品的经验,楼先生在收到商品后向商家索要了发票,但商家却迟迟不给。楼先生因此产生怀疑,在进一步搜索后发现,曾有新闻报道过该款咖啡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违禁成分。为核实情况,楼先生购买了检测卡,检测结果显示,该款咖啡确实含有他达拉非成分。同时,他还发现该商品包装没有生产者名称、地址,没有在我国的备案信息,向商家索要报关单、检验检疫报告,商家也无法提供。为此,楼先生向网购平台进行了投诉。之后,商家将全部商品下架,并不再回复楼先生任何问题。
“刚开始,我看到网上的宣传信息说这是一款纯植物的咖啡,所以才买来试试的。但从检测结果来看,完全不是这样的。商家对此也不给解释,所以我才选择通过诉讼要求商家退一赔十的。”楼先生说。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网店购买咖啡,事实清楚,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被告作为商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来源安全的基本义务,但其销售的商品明显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亦未证明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故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因已开袋的2包商品无法退货退款,故被告应退还原告货款772.2元。
结合原告陈述的事实和其提交的其他证据,法院认为已形成证据链,可以印证案涉商品中含有他达拉非,其属于药品,按我国相关规定该成分不应添加在食品中,该款咖啡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故原告楼先生主张被告昆明某食品经营部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即858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昆明某食品经营部向原告楼先生退还货款772.2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8580元;原告楼先生同时应将涉案商品退还被告。
法官提醒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充分运用府院联动机制,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专业人员的建议和帮助下,对本案中的“网红”咖啡再次进行了检测,检测出了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药品成分,其被食用可能对消费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因此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借此,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食品时,应注意检查是否贴有中文标签、说明书及检验合格证明,对于“三无”产品不消费不食用,对于“网红”商品要避免“跟风”,擦亮眼睛、谨慎购买,如果有质量问题可以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