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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借名买房”,这些事儿你应该知道!

更新时间:2024-11-07 10:19:37点击次数:479376次字号:T|T


       生活中,基于购房资格、贷款问题、限制购房等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购买住房时有发生。然而“借名买房”并非一劳永逸,往往也容易引发纠纷。


案情回顾

       2012年7月10日,丁女士以奶奶刘老太的名义购买了郑州市中原区的一处房产,房款20余万元及后期所有税费均由丁女士出资。2020年5月,丁女士的奶奶刘老太去世,悲痛之余,这一套房产的归属权也成了难题。在咨询了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后,丁女士也没有找到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无奈之下她将其他三名继承人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三被告协助将房产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刘老太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中原区某房产一套。当天,刘老太出具《声明书》,主要载明:“以本人名义购买中原区某房产,由孙女丁女士出资购买,实际购房所需费用200160元及后期所有税费均由丁女士出资承担,本人承诺配合丁女士完成后续房产过户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在其他证据材料中,同样证明刘老太认可涉案房屋系丁女士出资购买,因当时有限购政策,所以以刘老太名义签订购房合同。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不动产登记机关将涉案房屋的权属登记在刘老太名下,是基于刘老太与房地产公司之间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因此该物权登记合法有效。丁女士无法以其与刘老太之间的约定否定物权登记的效力,故对原告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三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房屋实际出资人是原告丁女士,刘老太同意配合原告丁女士完成房产过户及相关手续,证明双方实际形成了房屋归属合意,丁女士有权要求刘老太配合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其名下,现刘老太已去世,其继承人应在涉案房屋具备过户登记条件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在房屋具备过户登记条件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丁女士将房产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借名买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特定需求,但其中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一方面,购房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比如:借名购买政策保障性住房,购房协议可能因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另一方面,借名买房也容易引发其他后续纠纷。对于实际购房者也就是“借名人”而言,因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如果“出名人”有其他债务,房屋被法院查封或是“出名人”擅自处分房屋,“借名人”可能无法追回房屋。对于“出名人”而言,一旦“借名人”逾期或无力偿还贷款,那么“出名人”作为名义上的贷款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征信还可能受到不良影响。

       因此,房屋交易中应增强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借名买房”存在的法律风险,双方均应谨慎行事,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穆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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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经济网 (编辑:刘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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