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管辖权异议案件,本文特指地域管辖异议的处理。法院立案庭法官过去多采取迳行裁定的方式作程序上的处理。但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本案事实较为清楚被告拖欠的借款也是双方认可的事实,只是由于利息的约定过高才造成今天的对抗局面。双方所持的理由都有一定道理,无论在程序处理上是何结果,肯定有一方不服,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矛盾。最终法官立足于案结事了的目的进行了充分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也将应付款及时履行到位。在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处理中,以调解方式结案,在民事诉讼法律条文中并无明确规定。但这种结案方式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调解的规定和原则精神的,即人民法院的调解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立案后经当事人的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阶段对案件进行调解。所以立案庭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 同时,在调解该类案件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案件事实应当是基本清楚的或者是双方对于基本事实均予认可,没有争议。2.双方应在法院的主持下签署调解协议对于借款的给付数额明确予以确定,尤其需要提醒的是此类案件一般均涉及何时支付,也应在协议中详细注明3.在借款的给付方式上双方最好能达成即时清结意愿,避免遗留隐患。4.结案方式有两种情况:一、对于能及时清结的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可在签署协议后,由对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方申请撤回上诉,在调解协议中写明并注明双方无其他争议;二、对于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以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方式结案作为今后一审法院执行的依据。(作者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陈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