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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利息违约金 何去何从?

更新时间:2016-11-11 11:52:56点击次数:646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2016年2月5日,被告陈某向原告何某借款280万元,并将自己的房屋向何某提供抵押担保,约定借款利息按四川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还款日期为2016年5月6日。另约定在借款期间借款人出现一个月不按时支付利息的情况,出借人有权要求提前终止合同。陈某保证该抵押物无查封,否则陈某向何某一次性支付借款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之后陈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且抵押房屋已被查封。2016年4月12日,何某诉致法院,请求判令:1.陈某归还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6日起按四川省农商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还清为止);2.陈某支付何某违约金84万元;3.陈某支付何某催收借款所支出的费用10万元。庭审过程中,陈某对何某主张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均予以认可,但何某主张的费用已远超法律规定,不应完全予以支持,通过向何某释明,何某变更了诉讼请求。最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同意陈某归还何某的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为止)。


   法官寄语: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违约金受法律限制,借贷双方即便协商一致也不能突破法律的最高限制,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息年利率未超过24%的,法院予以支持;超过24%但未超过36%的部分由债务人自愿支付,不受法律强制性约束,即便债权人向法院主张也不能得到支持;超过36%的部分,该部分约定无效,债务人若已经支付该部分利息,其可以请求债权人返还。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


   由于民间借贷往往是公民之间私下行为,初始阶段往往不为他人所知,管理及执法机关无法预知,待矛盾凸显,债务人往往债台高筑或逃匿,债务人往往无财产可执行,致使债权人血本无归,因此民间借贷要慎重。另外,即使借贷,也一定要保留借款合同以及付款依据,特别是大额借款,若没有支付凭证,很难认定借款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导致债权人的主张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周建华  王志强  秦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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