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法律公众号侵权案件,判决公众号赔偿原作者5000元。法院同时指出,在涉及责任承担时,新媒体不适于比照出版社类主体。
2014年6月3日,原告熊律师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作品的修改版。今年4月8日,之合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智合法律新媒体”头条位置转载该文,并更改了标题,署名鲁某某,同时注明来源为北京鲁某某律师博客。
熊律师认为之合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文章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
之合公司辩称,公司工作人员在今年4月8日看到了涉案文章,未署名,经对文章内容检索,发现了鲁某某律师的博客,便通过电话、微信寻求该文章的授权。沟通中鲁律师明确同意授权,从未否认其是该文章的作者。4月10日,公司刊发文章不足48小时就删除了相关文章。后来公司向原告道歉,还推送了澄清事实的声明。
最终,法院认为,之合公司侵害了熊律师的著作权,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不予支持熊律师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且熊律师请求的诉讼支出费用过高。法院判令之合公司在“智合法律新媒体”头条位置连续一周刊登声明,向熊律师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合理支出费用5000元。
来源: 北京日报 高健 文海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