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郭章辉 )四川广安市一王姓男子偶然遇到本无瓜葛的陆某,因陆某系其一仇人的朋友,为泄私愤,便持刀追上朝毫无防备的陆某猛砍……
近(9)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有关损失以及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切和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 2012年4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广安区滨河路一段妇幼保健院门口遇见闲逛的陆某与蒋某,想到陆某的朋友刘某曾经用刀砍过自己,且刘某放话出来,等王某出院后还要砍王某。此时,王某就想“干脆先把对方砍了”,遂拿出随身携带的腰刀走至陆某旁边,准备捅陆某。陆某见状便向广安区百业街跑,王某拿着刀追。当追至百业街与万新三街街口时,陆某摔倒在地,被王某追上并捅伤。经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陆某之伤属于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