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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入罪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

更新时间:2013-09-29 21:30:20点击次数:967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北京9月29日电(记者 马学玲)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孙军工表示,《解释》明确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公共交通秩序、破坏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居民生活秩序、干扰国

家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六个方面明确界定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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