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匡雄英) 12月9日,申请人唐玉文一家与广安某租车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满玉兰达成和解协议,满玉兰当场履行赔偿款3万元。至此,唐玉文一家应获赔偿兑现了7万元。
2015年3月,唐玉文的儿子杨春搭乘杨明无证驾驶从广安某租车公司租来的轿车,途中轿车侧翻,造成杨春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明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刑四年零六个月。杨春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其意外死亡,家里的顶梁柱轰然倒塌。2015年12月4日,岳池法院经审理判决驾车人杨明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30余万元,判决广安某租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满玉兰赔偿22万余元,判决车主冯春红及租车人莫某各赔偿7万余元。广安公司及满玉兰不服判决,上诉至广安中级法院。2016年7月12日,经广安市中级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除了事故发生后杨明赔偿的1万余元,几名被告均未履行赔偿义务。2016年10月12日,唐玉文一家向岳池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张仕银阅卷后意识到,这可是件典型的涉民生案件,并立即向执行局领导汇报案情。
听完汇报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执行庭相关人员对案情进行反复研究,寻找最有效的执行方式,希望早日执行到位到位,尽可能地缓解这个不幸家庭的燃眉之急。张法官深感责任重大,执行中的每一情况均详细告知申请人,并及时向执行局领导汇报。其执行思路也非常明确,先易后难,案件执行前期,通过网络分别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无果,又登门临柜调查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仍无收获。将财产查找情况告知申请人的同时,张法官提出分别找被执行人和解。
在分别多次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沟通协调后,张法官分步骤行动起来:11月8日,主持申请人唐玉兰与被执行人冯春红达成和解协议,冯春红当场履行赔偿款4万元,余下款项在2017年1月底前履行;12月9日,张法官主持申请人与广安某租车公司及满玉兰达成和解协议,满玉兰当场履行赔偿款3万元,余下款项于2017年5月底前分期履行完毕。
案件执行到此,唐玉兰一家申请强制执行时带着的满腔怨气渐渐消散,也不再每次都带着其家中的老人来到法院,声称如果执行不了,吃住都在法院。
法官后语:该案是典型的涉民生案件,死者杨春上有老下有小,是家里的顶梁柱,他的意外死亡让整个家庭陷入不幸当中,判决所得赔偿迟迟未能兑现,让这个不幸家庭雪上加霜。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难度更让执行法官寝食难安。一是主债务人即肇事人杨明正在服刑,虽表示出狱后尽自己最大努力来偿付赔偿款,但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二是被执行人广安某租车公司除了拥有汽车代驾和销售服务的资格外,办公室是租的,无其他财产,其法人代表满玉兰虽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未查到其可供执行财产。三是肇事车辆的车主冯春红家经济也较为困难,无稳定收入,家有患癌症的老母亲。四是租车人莫某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和解可能是该案最好的执行方式,但在未有效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下,想在几方之间就履行判决义务达成协议,何其之难!我们的执行方式获得了申请人的认同,执行到位的部分赔偿金让申请人生活的困难暂时得以缓解,但我们深深知道,解决这个案件的执行难题,会一直在路上。这不,申请人在领取第二笔赔偿款时问道:“张法官,莫某的那笔赔偿款怎么办?”话语中充满着期盼,更是对执行人员的一种压力。案件未执结,我们仍需努力。(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