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上,中原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长军通报了系列涉农维权专项活动开展以来的整体情况,重点介绍了区法院六项高效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具体举措:
一是对涉农案件开通立案绿色通道,快立快审,高效推进。对符合条件的涉农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程序审理,对于争议不大的涉农案件,力争在15个工作日内审结完毕。二是调查式办案,把好事实认定关。对于必须查清的案件事实,主动释明各方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三是多元化调解,把好利益平衡关。将调解中各方对利益的大概分配比例作为裁判的参考,结合社会经验法则,拿出各方最终基本能接受的处理方案,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导致利益分配过于失衡。四是专业化审理,把好法律适用关。根据合议庭成员的不同特点,相对固定地分配不同类型的案件,使每个法官更熟练地掌握该类案件的审查要点和裁判内容,提高案件质效。五是大陪审疏导,把好服判息诉关。对于矛盾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吸收有社会经验人民陪审员组成大陪审合议庭,通过公开陪审员意见的方式,将审判的思路和理由充分的公开,并据此判决化解纠纷。六是综合运用多种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农民工权益尽快实现。
为进一步普及农民工维权法律知识,中原区法院民一庭庭长李云凯还同时公布三起典型案例,希望通过真实的案例告知农民工在碰到类似情况时如何维权。
案例一:朱某申请先予执行案
朱某系劳务公司员工,2016年3月15日下班途中,与赵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事故认定被告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朱某被送往郑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在起诉前已经花费治疗费23万元,朱某家人无力继续承担医疗费用,在立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中原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朱某伤情较重,如不及时治疗可能导致生命危险,但治疗费用较高,家庭无力承担,符合先予执行条件。故依法裁定先予执行被告赵某15万元,并在3日内将款项执行到位。
法官说法: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急需,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特定物,或者停止或实施某些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法律制度。本案中朱某作为一名进城务工人员,因车祸受伤,生活困难,无力承担高额医疗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先予执行的条件。为解其燃眉之急,中原区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15万元,为朱某的后续治疗争取了机会。后期,该案经过审理,中原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承担各项赔偿责任65万元。
案例二:原告李某与被告郑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原告之父李某某于2015年4月份进入被告郑州某物业公司工作,担任小区保安一职。2015年5月17日,李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忽然晕倒,经在场同事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最终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5月19日死亡。为申请工伤认定,原告李某请求依法确认李某某与被告于2015年4月至2015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
中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死亡后其近亲属主张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其目的是为取得工亡待遇赔偿做准备,带有明显的主张财产性权利的动机,不是为保护劳动权利中的人身性权利,因此,应当赋予死亡劳动者近亲属参与确认之诉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对此原告举证被告通过银行代发工资等形式向李某某支付工资,已完成举证,因此,中原区法院确认李某某与被告在2015年4月至2015年5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第一,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劳动者死亡后近亲属提起的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当事人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其深层次原因是为最终获得劳动者生前财产性权利和死亡劳动者近亲属的工亡待遇赔偿,诉讼目的并非为保护死亡劳动者生前的身份性劳动权利。从这一终极诉讼目的出发,赋予死亡劳动者近亲属相应的诉权,符合当事人的诉讼期望,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生前的相关权益。
第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劳动者应当保存以下证据材料:(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案例三: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原告尹某某、付小某、马某某诉被告丁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三原告尹某某、付小某、马某某分别是付某的妻子、儿子、母亲,付某受被告丁某某所雇从事清扫保洁工作,2015年11月10日凌晨5点左右,付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送医后不治死亡。三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损失30余万元。经中原区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一次性向死者家属补偿80000元。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付某与丁某某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无法享受工亡待遇,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原告可以获得适当补偿,据此,中原区法院从维护劳务者权益出发,加大调解力度,最终促成调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