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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院审判权内部监督 让群众感到公平正义

更新时间:2016-12-22 16:14:52点击次数:879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营造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提出了全面要求,重点突出看了强化监督,把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法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权力势必会被滥用,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规律。审判权是国家重要的司法权,是法院开展工作的中心。要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法院必须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做到公正廉洁司法。然而,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让人们认识到,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成为司法体制改革刻不容缓的问题。现阶段,以法院为基点,我国的审判权监督按类型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实践中,内外部监督都在各自层面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在当前司法改革形势下,内外部监督均暴露出存在局限性。加强司法权的运行监督,首先需要强化法院的内部监督。


  就人民法院而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关键是要积极探索构建以法官为主体、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权力运行新机制,充分发挥独任法官、合议庭、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审判主体职能,强化上下级法院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解决司法的行政化问题,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加强审判、执行权内部监督也是履行审执职责的客观要求。审执人员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是法律的守护者。审判的社会和法律效果如何将直接影响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要保证审判人员在办案中排除各种干扰,正确地行使审判权,仅仅依靠干部自身的修养、觉悟是不够的,必须要配以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办案的每一个环节、步骤都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只有自身作风过硬,树立良好的审判人员形象,才能有效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审判职能才得以充分发挥。


  一、审判权的特点  


  (一)审判权的概念


  审判权,或称为司法管辖权,是指法院或司法机构对诉讼进行聆讯和审判的权力。不同法院的审判权是不同的,通常以区域和类别划分。审判权通常指法院依法审理和裁决刑事、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机制,使各级法院敢于排除各种干扰,坚持依法办事,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二)审判权的特征


  1、审判的独立性


  审判权必须独立行使,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为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2、审判的中立性


  审判的目的在于解决对立的双方之间的争议,所以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严守中立,偏向任何一方都会使审判失去其本来的意义,损伤司法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而法官也不能审理涉及自身的案件,若法官是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必须进行回避。审判权的这种权利属性,不仅要求法官要树立坐堂问案、居中裁判的司法理念,而且也意味着审判程序的设置上,必须时时处处体现法官中立性要求。


  3、审判的公开性


  通过公开审判,将审判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群众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监督之下,既可以增强审判人员的工作责任心,防止司法人员专横擅断,提高办案质量,有助于解决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也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其对审判结果的认同和接受,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公信和支持。


  4、审判的职业性(技术性)


  审判是一项高度专门化和技术性的工作,并非每一个人都能运用它。在审判的过程中,法官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自己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进行推理和判断,以确定争议的性质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5、审判的终局性(权威性)


  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实施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从一定意义上说,法院判决应该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各方当事人必须遵从,必须尊重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审判权权威性的另一个体现就是法官地位超然和至高无上。


  从综上所述中可以看到,审判权是国家重要的司法权,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人民法院要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必须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做到合法公正廉洁,而有效的监督制约,是保障审判权合法公正廉洁运行、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的基本条件。


  二、当前法院审判权内部监督情况分析

  法院在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执法公正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内部监督方面,也形成了一套卓有成效的做法和机制。一是教育防范工作高度重视。通过开展警示教育,利用身边发生的典型事例,从正反两方面加强教育,增强教育的有效性;开展以领导干部为对象的重点教育、干部任前教育和岗位教育,以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二是监督制约机制明显加强。针对一些审判实务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开展办案全过程监督、对案卷归档、装订、法律文书制作等进行专项检查。开展审判效能、执行效果检查,定期发出督查通报,形成检查监督的长效机制。通过检查,早发现,早纠正,及时整改。强化教育,增强干警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的自觉性。

  然而,内部监督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作风建设内部监督客体意识淡薄。法院在干警的办案纪律、执法规范、工作效能等方面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在日常工作中,仍有执行不够自觉的现象存在。在纪律作风方面,有个别干警有迟到早退或者以工作之名私自外出离岗,有的言行礼仪不符合审判人员职业形象要求,有些人员职业荣誉感不强,精神状态不佳,工作缺乏热情。在办案方面,执法办案不规范的现象依然存在。如个别办案人员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送达不及时等情况比较突出。

  另一方面,作风建设内部监督主体力量相对薄弱。目前审判机关内部监督的主体主要是监察纪检部门与部门负责人,但就监察纪检而言,存在监察纪检部门力量薄弱,不直接与办案人员接触导致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对部门负责人而言,党风廉政责任制规定必须履行“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的职责,但有些部门仍然存在重业务轻管理的现象。

  同时,作风建设内部监督方式方法也比较滞后。目前的作风建设内部监督方式方法还比较单一,缺少多样性、有效性。在教育方面,当前社会发展很快,社会环境变化很大,对审判、执行人员的思想造成一定影响,而对于干警的教育方法却无法及时跟进,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执法监督方面,执法者具有一定的个人自由裁量权的空间,难以监督到位。在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重业务考核轻作风考核的问题,且作风考核不够具体和量化。如一些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对违反制度的行为,也缺少明确的操作细则。

  (一)纪律监督。在古代汉语中,监督可以分解为两个词,据《说文解字》中记载:“监,临下也”,“督,察也。”两者结合起来有自上而下的察看之义。法官如产生不廉洁行为,不仅是个人的品质问题,而且关系到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玷污法院形象的大是大非问题。受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法院和法官时常处于各种利益、关系的风口浪尖上,要维护法院的良好形象,使法院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离开了纪检监察部门,审判权将失去内部的直接监督,当“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将时有发生的时候,“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势必将难以实现。

  当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有关国家机关和行政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也是由各级纪委、监察部(厅、局)派驻,并受其直接领导、统一管理。法院系统自然也不例外,目前各级法院纪检组也是由同级纪委派驻。例如,最高院纪检组由中央纪委派驻,而县(区)法院纪检组则由县(区)纪委派驻。法院纪检组组长为党组成员,分管法院纪律工作。法院设立监察室,配备监察员配合纪检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及纪律检查监督工作,其中监察部门开展工作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监察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处罚情形。除此之外,最高院还制定了审务督察工作制度,审务督察是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方式。主要职责是通过开展日常督察和专项督察工作,推动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

  (二)业务监督。法院业务监督主要分为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其中审判管理,就是法院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在法院内部,承担审判管理的部门一般为审判管理办公室,通过庭审技能考核、裁判文书检查、目标管理考核、审限监控等形式实施职能工作。而审判监督,则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使已审结的案件获得再一次审理的机会,当事人得以再一次行使诉权,以达到将裁判的错误降至最低及至杜绝的目的。再审既是法院履行内部监督的一个重要方式,同时也是补救当事人诉权的一项重要途径。承担审判监督的部门一般为审判监督庭,通过案件质量评查、督查督办、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建议。对群众反映的或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进行限期督办、案卷归档检查等形式开展工作。

  当前法院对审判权运行的业务监督制约机制主要有:再审监督、合议庭成员之间的监督、院庭长监督、审委会的监督等,除此之外,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立审执监分离制度、审判公开制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审判工作目标管理及审判质效考核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监督员制度、信访接待制度等都是法院内部实行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这些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在履行监督职能、促使审判权公正高效廉洁运行、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纪律监督方面。首先,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就基层法院而言,职能部门监察室在机构设置上级别较低,增加了其开展监督工作的难度。同时,在人员配置上,监察员从本院普通干警中产生,而法院部门领导一般是科级以上干部,客观上使监察员难以履行监督职责。纪检组长作为院领导,虽系本级纪委派驻,但实际上编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都在所驻法院,其他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人员(廉政监察员)都由法院工作人员兼任。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都在同一单位,“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局面影响了监督权的行使,有些监督者遇到本院干警违纪问题,不忍心查处惩罚;还有些监督者因怕得罪人而不愿监督,遇到问题绕道走或者视而不见,结果是监督管理流于形式,对法官的司法行为和纪律作风监督不力,由此导致纪检检查的职能监督作用大打折扣。再次,纪检监察的监督具有被动型和滞后性。一方面,纪检监察很少主动去进行监督检查,多是在接到反映问题后才进行监督。目前,案源主要来源于:一是来信来访;二是上诉案件、再审案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三是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转来的案件。另一方面,纪检监察往往是在问题发生以后才进行查处,不能从一开始就发挥预防作用,避免问题的产生。虽然事后监督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寻求救济,但审判错误的发生已经让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权威和法官的专业素质产生了怀疑,法院以及法官的形象已经受损。

  (四)业务监督方面。一是合议庭成员内部监督流于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合议庭由法官或者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的全体组成人员必须共同参与对案件的审理、评议和作出裁判,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发表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合议庭制度不仅有助于解决合议庭成员个人法律业务上的不足,也有利于合议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同时也具有防止个别审判人员主观片面、独断专行和徇私枉法的积极意义。审判实践中,主审人以外的其他合议庭成员参与合议庭审理时,存在开庭前对案情不关心、不过问、不阅看案卷,开庭时只陪不审,有的缺席或中途退庭,评议时不发表独立意见,只简单表态附和主审人意见或只在合议笔录上签名。这种现实中并不鲜见的“合而不议、形合实独”的现象,明显违反了合议庭制度的要求,进而导致该合议庭成员对审判权运行的内部监督流于形式。二是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监督职责没有明确规定。《法官法》只规定院长、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用的职责,对于与其职务相适用的职责具体有哪些,应当怎样行使没有规定,最高法院曾出台过规定,明确院长、庭长要参与案件合议和签发判决,但没有具体规定审判管理监督的内容和运行程序,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审判权力下放后,又缺乏相配套的监督制约机制,尤其是院长、庭长审判管理监督的职责不清。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基层法院对需判决的案件仍然存在逐级审批、层层把关现象,有的分管副院长或庭长在审核签发法律文书、行使监督权时,对案件有不同意见,则利用其行政领导优势,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来影响甚至左右合议庭或承办法官对案件的裁判,这种管理方式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即名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把关,实则是来自法院内部对法官独立办案的干涉,同时这种管理方式也给个别院长、庭长提供了利用行政职权对案件审判施以行政压力,导致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的产生。

  1、审级监督流于形式。我国法院系统目前推行错案追究机制,许多法官为避免这种责任,经常在判决前向上级法院请示。这种做法实质上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导致上诉权虚置,使当事人希望通过二审来更改一审判决的努力变得毫无意义。

  2、两大监督体系脱节,缺乏整体协调配合。在实际运作中,两大体系仍处于一种平行运作偶有相交的局面。审判职能监督作为审判机制内部的监督体系,主要依照诉讼程序监督案件的审判情况,而行政职能监督体系是审判外部的监督制约体系监督的重点主要在对法院内部人员的行为规制上。但在实践中,往往某些裁判不公的个案隐含着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追查过程中又往往涉及到具体个案。如果两大体系各行其事,其结果是导致对案件的监督与对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相互脱节和分离,削弱了监督的力度和监督职能的强度。

  3、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近年来,程序正义自身的独特价值已在我国法律界普遍认可。但直至当下,“重实体、轻程序”的固有观念仍在司法实务界某些人的思维中根植。这种痕迹也反映在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运作上。目前,法院内部对审判监督的重点仍然放在裁判结果是否公正上。

  4、重惩治补救,疏于防范。监督的功能包括三个方面:防范、补救、惩治。与之相对应的,便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但目前的法院内部监督机制无论是对案件裁判还是对违法违纪行为重点都仍停留在惩治性的事后监督上。

  三、加强完善法院审判权内部监督的意见建议

  (一)遵从审判规律,弱化院长、庭长行政监督权。逐步改革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制度,弱化院长、庭长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权限,使院长、庭长的监督重点从案件的实体问题转移到对办案人员违法审判、执行的监督上,健全院、庭领导“一岗双责”制度,明确院、庭领导抓工作、管队伍的双重责任、重点对审判、执行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程序法的问题督促其纠正,通过对审判、执行活动程序的监督,保证其对实体问题的公正处理。

  (二)完善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实行内部监督权统一行使制。按照权力制约理论,权力制约的力量有大有小,过小不足以起到牵制作用,过大则会使权力无法顺利运作 ,唯有同等权力方能制约正在运行中的权力。在古代汉语中,监督可以分解为两个词,据《说文解字》中记载:“监,临下也”,“督,察也。”两者结合起来有自上而下的察看之义。可见,《说文解字》中监督者的职位要高于被监督者。当今我国从中央到地方有关国家机关和行政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也是由各级纪委、监察部(厅、局)派驻,并受其直接领导、统一管理 。法院内部的监察部门虽然具有监督制约权力,但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较低,有不少基层法院的监察部门的行政级别不及本院审判执行部门,其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强,对审判权运行不足以起到监督制约作用。而且在行政管理模式下,担任监督员的普通干警无法监督庭长。另外,目前法院内部普遍存在多头监督、职责重复现象,不少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突出,有的法官既办案又监督。要改变这种状况,以更好地发挥内部监督制约功能,有必要在本院内部设置一个专门的、相对超脱的、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监督机构——审判执行监督监察局,该监督监察局的级别应略高于其他部门,譬如中院和基层法院的监督监察局应分别设置为正处级和正科级机构,监督监察局与现有的法院纪检组合署办公,统一行使法院内部监督权,即除审监庭的再审监督和院庭长的审判管理监督外,其他内部监督权统一由监督监察局行使,监督监察局除履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组织案件质量评查、审判流程监督管理、回访当事人、监督并防止院内外对法官办案进行不当干扰等。这样,既能解决多头监督、职责重复以及对案监督和对人监督脱节问题,又能让现有行使监督职能的立案庭、案件质量评查组、案件管理办公室、督导室等部门及其人员全力投入审判执行工作。针对当前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处于“本院内部人监督内部人、自己监督自己”,难以打破情面,监督流于形式的现状,监督监察局的人员应由上级法院派驻,受上级法院领导,对上级法院党组负责,工资待遇仍在原法院。《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规定,上级法院监察部门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副院级领导干部实施监察,但由于上下级法院在时间、空间上的距离,往往难以进行及时、全面、深入的监督,为此,监督监察局可以对所驻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副院级领导进行直接监督。同时,要想监督者对审判权运行进行有效监督,必须精通审判业务,所以要将政治思想好、作风过硬、审判业务精通的法官选派为监督员,以提高监督的效能和权威。

  (三)改革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作为我国特有的司法形式,在保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发挥审判人员集体智慧、实行审判民主、强化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直以来,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定位也多有争议。在人民法院一五改革纲要中曾经明确地将其定性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将其职能定位为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听取审判业务部门工作汇报,讨论指导性或参考性案例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因此,从实体法层面看,审判委员会兼具最高审判组织和审判管理机构的双重角色,在法院中处于业务中枢、裁判指挥的地位。但从运行层面看,不仅讨论案件占据审判委员会的绝大部分时间,造成其审判管理职能发挥不到位,同时审委会所做决定过于随意,回避制度形同虚设、无法实行错案追究责任机制等衍生问题也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因此,这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我们认为,审判委员会应充分利用其权威地位和专业优势,在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认真把关的同时,把重点放在为法官更为妥当地解决纠纷提供智慧层面的支持和制度层面的保障。一是限缩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原则上只讨论法律适用问题,不讨论事实问题,同时加强对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超审限案件、涉诉信访案件等非正常审判行为的监督;二是加强审判委员会对综合性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对审判质效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及时分析审判运行态势,研究制定促进司法规范化的有效措施,排除不良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三是加强审判经验总结,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和审委会讨论典型案件通报制度,让普通法官了解审判委员会对类案的背景分析、价值导向以及关键性技术问题、法律问题和裁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帮助法官不断提高司法能力。

  (四)完善监督系统,提高内部监督效率。科学的监督系统是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的基础和保障。有的法院内部监督工作之所以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未建好监督系统,监督设施欠缺,监督措施没有跟上,方法简单。随着电子信息化和计算机网络的不断发展,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应根据审判权运行的程序性特点,建立和完善电子信息化监督管理系统,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将各类案件从立案送达、审判执行到评查归档等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加以设置进行严谨周密的管理监督,通过信息化监督管理系统,使所有案件审判执行运行情况都处在院庭长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直接监督之下,这样,既能促使审判权在法定轨道上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地运行,又能实现内部监督的公正与效率。在监督措施和方法上,除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审判流程管理、组织庭审旁听、实行司法监督员制等有效措施外,还应采用回访当事人及对依法可以公开审理的案件通过实行庭审网络直播、裁判文书上网方式进行监督。一些法院的实践证明,实行庭审网络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不仅有利于保障审判活动的公开、公正、透明,满足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要求,而且有利于促使法官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恪尽职守,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另外,我院采取了让当事人填写廉政监督卡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对承办案件的法官及庭审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同时,采取定期回访当事人的方式进行监督,实践证明,案件在审判过程如开庭后判决前和审结后法律文书生效前,采取填写廉政监督卡尤其是定期回访当事人的监督方式,具有前瞻性和预防性特点,对办案法官能够产生一种警示作用,督促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尽可能地谨慎,避免差错,即使在回访中发现了错误,也能及时纠正,避免上诉、申诉案件的发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理解,法官也能就判决的结果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将法律释明,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从而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这种监督方法,能从程序上进行监督,监督法官是否公正廉洁高效办案及办案法官的司法行为、服务态度,对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起到很好的威慑和预防作用。因此,全面推行庭审网络直播、裁判文书上网、填写廉政监督卡、回访当事人等方式不乏是法院内部对审判权运行实行监督的有效方法和措施。

  (五)认真抓好各项审判监督制度的落实。要在继续完善内部有关制度的同时,加大落实的工作力度,要把层层抓落实、层层解决问题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工作重中之重来抓。在落实立案、审判、执行、审监等各个环节监督工作的同时,对发回重审、撤销改判、超审限、当事人反映强烈及检察院抗诉、人大等机关督办交办等案件,要强化院、庭多层面的重点评查工作,将剖析案件和总结经验教训的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要强化审判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在讨论案件时,不仅要研究是否纠正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要分析出现错误的原因,研究落实改进工作、防范类似错误重复发生的措施,不断完善符合审判规律和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六)强化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努力促进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一是对阻碍审判工作发展、已不适应队伍建设需要的制度要立即废止。二是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对现有的制度进行全面清理,认真修订、补充和完善,形成科学合理,具有较强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三是根据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不断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积极探索内部监督制约新举措。

  (七)狠抓制度落实。充分发挥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应有的作用。一是法院各级领导要率先垂范,自觉遵守和执行制度。二是制度面前要人人平等,对违法违纪的人和事,要坚决查处。三是制度制定,重在执行,要把制度执行放在重要的位置抓紧抓好。要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审判、执行、裁判文书等有关制度的监督检查,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四是要增强依法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意识,建立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八)改进监督方法,增强监督实效。法院要创新监督方式,改进监督方法,不断增强监督实效。一是将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纪律监督与审判监督,业内监督与业外监督更好结合。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创新制定了《法院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取得了较好效果。二是突出监督重点,注重点面结合,推动全局发展。大力加强审判公开,促进司法更加透明;着重抓好案件质量评查,全面落实审判责任;坚决查处违法违纪,全力确保司法清廉;突出抓好队伍管理,实现管人管事有机结合。三是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争取多方支持,改善办公办案条件,为法院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四是大力加强司法改革,加强与人事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创造条件。五是进一步规范监督程序、监督主体和监督行为,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更加完善。

  (九)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一体。健全完善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需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整合各种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实现优势互补。就法院内部来讲,需要审判管理、审判监督、审级监督、纪检监察等多方面有机结合,需要协调审判业务庭、审判管理部门、政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多个部门的相互关系,构建分工明确、彼此协作、互相支持的良性机制。就外部来看,法院内部监督制约需要与外部监督协调进行。

 (作者: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处  敖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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