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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中院民事审判工作持续向好发展

更新时间:2016-12-23 14:51:59点击次数:741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结积案、减存量、重效果、采取多项措施促使民事审判工作形成良性循环,持续向好发展。审判质效长期位于全疆各中级法院前列。

  一、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审判宏观管理。一是坚持每月审判工作例会制度,通过一个月的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工作整体情况。坚持抓管理、强优势,补短板,把审判质效管理的弱势指标作为重点内容,分析弱势形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立即落实,当月见效。二是将长期未结案件作为庭室整改重点,排查摸底,每名办案人填写未结案件明细表,写明未结案的原因,逐案分析案件情况,确定推进措施。三是坚持院领导亲自办案,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减少办案压力。让少数人审理多数案件,多数人集中精力审理为数较少的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有效地缓解了繁重的审判压力,推动审判工作良性运行。 四是主管院长、庭长带头周末加班办案,在清理积案的同时,推进新收案件的审理,统筹兼顾,使案件达到良性运转态势。

  二、实施流程管理措施,强化案件审限管理。一是审限预警干预,对审理期限超出法定期限三分之二的案件,采取预警干预纳入庭室重点案件,当月必须审结。二是采取奖励激励。将当月全部审结重点案件的庭室、法官、书记员作为评选星级庭室、法官、书记员的条件之一,予以激励。三是对长期未结案件的承办法官进行院党组书记约谈制度,约谈后一个月内仍未审结的,予以戒勉谈话。四是狠抓案件归档管理,实行案件归档时限阶梯激励措施,结案后10日内归档,在原工作量折算基础上增计60%的工作量,结案后20日内归档,增计30%的工作量;同时实行归档案件质量考核,将归档案件一次性通过率作为绩优指标,强化书记员归档工作责任心。五是坚持问题导向,梳理漏洞,杜绝案件审判中的不作为和慢作为。

  审限管理制度的实施,有效提高了案件审判质量,民事一审案件平均审理天数162天,民事二审案件平均审理天数47天,归档合格率100%,杜绝了超期归档。自2016年1月至9月全院未结案件455件,比2015年同期下降19.89%,未结案件长期保持在合理区间低位运行。

  三、防范案件审判风险,加强案件质量管理。一是对阿克苏地区两级法院发回、改判案件实行双向点评。即:每季度阿克苏地区中级法院民一庭、民二庭选取典型发改案件,作出《民商事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情况分析》,对典型案件予以点评,做出二审提示,避免类似错误发生。另外,每半年定期召开“二审发改异议案件分析点评会”。基层法院对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提出异议的案件,由一审法院承办人和二审法院承办合议庭分别说明裁判理由,请高级人民法院专家予以点评。通过双向点评实施双向监督,有力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减少了发改案件数量。二是各庭室制定了审判流程廉政风险薄弱点防范管理措施。对案件分案、开庭、合议、鉴定评估、判决、送达等各环节予以规范。用制度规范审判活动,加大对合议庭的审判监督,坚决从源头杜绝“三案”、“四难”现象,促使审判人员严守审判工作纪律,干干净净做人,认认真真做事,在工作中互相提醒,互相帮助,珍惜审判职业荣誉。三是规范每周庭室例会制度、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及审委会案件讨论制度,坚持合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四是积极开展司法民主活动,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一审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达100%。

  通过质量管理,有力的提升了的案件审判质量。2016年以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100%,在全区各中级法院中为最高。

  四、多种措施促进调解,积极化解社会矛盾。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办案原则,不断强化责任意识、为民意识和调解意识,在案件调解上很下功夫。一是将各县市法院上诉案件集中到当地开展巡回审判,通过就近办案,现场调查,通过邀请村委会、基层组织参与等措施促进当事人调解。二是对一审案件当事人申请保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促进调解。三是坚持调解贯穿审判活动全过程的原则,做到庭上调解与庭下调解紧密结合、司法调解与其他调解彼此补充、法官调解与人民陪审员调解相互促进,融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于一体,调动社会各方整合联动的大调解格局初步形成并取得明显成效,调解成功率、主动履行率、执行和解率持续上升。

  五、畅通诉讼渠道,营造和谐司法环境。一是强化诉前引导和诉讼指导,引导当事人选择最恰当的途径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实现邻里团结、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加强与人民陪审员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熟悉政策、了解民情、群众信赖的优势,增进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 二是实行“全院全员办案”,根据民庭工作任务,案件数量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人员,将业务能力强、熟悉地区情况、精通民族语言的审判人员尽可能地调整、充实到审判一线,鼓励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官参与民商事案件办理,力争使审判资源配置最优化。 三是全面落实判后答疑析理制度,即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如对裁判文书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有疑问,承办法官应积极做好答复工作,对承办法官答疑不满意的,审判长接待,审判长答疑不满意的庭长接待;对当事人直接要求庭长接待的,庭长直接接待并给予解答。注重判后回访,建立回访当事人机制,不定期组织法官深入当事人家中,保证当事人有惑必答,有难必解。对一些特定案件进行回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促使他们主动履行义务。注重听取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意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处理。(徐建如 史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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