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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一女子兜售“无碘盐”进乡获刑受处

更新时间:2017-01-03 11:50:01点击次数:696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最近,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对潘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并处以0.8万元罚款。这起历时一年多的假食盐坑农案件,最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潘某是黄平县城的一名中年妇女,看着许多人在生意场里起早贪黑和摸爬滚打,都走上了致富的道路,一个个发财梦也时时把她挠得痒痒的。2015年,潘某经与在广东东莞市的潘某玉(黄平县谷陇镇人,在逃)联系,并从东莞清溪镇通过长途客运汽车将标印为“‘广东省盐业集团东莞有限公司生产’的‘粤盐牌’碘精制盐”运抵黄平县城后,同年10月8日运到新州镇吴家塘寨销售时,在群众的举报下,被黄平县盐务局、工商局及公安局查获。事后,潘某在明知自己兜销的盐产品没有丝毫碘含量的情况下,仍于2015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以每件(袋)160元(内为100包,每包500克)的价格继续向在东莞的潘某玉进货,再以每天200元分别雇请吴某等二人分别将这些假食盐运到黄平县窝田、下翁细、牛岛村和及施秉县黄苓、铜鼓、平寨村等,每500克包装盐制品以2.5至3元不等的价格向群众兜销2223包,共1111.5公斤。2015年11月5日,黄平县公安局对潘某非法贩卖含碘成分为零的行为立案侦查后,执法人员迅速从假盐流向地收缴和接受群众上交的盐制品1837.5包。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盐政部门将盐样品分别送贵州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和广东省盐业集团东莞有限公司鉴定,结果证实这些盐产品是假冒广东省盐业集团东莞有限公司的食盐,碘指标均不符合GB5361—2000《食用盐》和GB268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技术要求。


  贵州属我国碘缺乏的地区,人们在生活中需食用含碘食盐,身体健康才能有保障。公诉机关通过各种有力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潘某明知其贩卖的盐巴碘含量为零,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净化食盐市场环境,对此黄平县人民法院对潘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罚款0.8万元。(廖尚刚  杨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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