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一乡镇水管所所长,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开发票等方法,套取公款47000元占为己有,该男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贪污赃款予以没收。
案情简介:2011年2月,被告人刘某在担任一水管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从水利局套取该水管所备用金10000元占为己有;2011年9月29 日,被告人刘某又在该水管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该水管所“小金库”中5000元占为己有;2012年3月,被告人刘某又在担任该水管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虚开发票套取该水管所工作经费32000元并占为己有。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人刘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开发票等方法,套取公款47000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真诚悔罪,并且积极退赃,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其犯罪的金额、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刘某退缴的47000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张庆元 马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