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近日,四川珙县司法局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及无故变更联系方式的社区服刑人员杨某给予警告处分。
社区服刑人员杨某,男,1981年11月出生,珙县洛表镇先锋村人,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浙江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12月13日,珙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收到杨某被实施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文书后,电话告知杨某速到珙县司法局报到。在规定时间内因杨某未按时来报到,执法大队再次电话联系杨某,电话已无法接通,当地法院也表示无法与杨某联系。12月19日,执法大队对杨某进行追查,直到12月29日,才通过其老家亲属与杨某联系上,在被勒令必须立即回来接受社区矫正后,杨某于2017年1月6日回到珙县司法局报到,在问及延迟报到和无故变更联系方式的原因时,杨某以不清楚监管规定、手受伤、手机丢失等各种理由辩解。
鉴于杨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强化监管教育、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珙县司法局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给予杨某警告处分的书面决定。(郝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