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张某的30亩葡萄地承包给肖某,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现双方因葡萄地的秋剪冬埋费、土地租赁费等费用承担问题闹上法庭。
张某与肖某签订了葡萄地承包合同一份,双方主要约定原告张某将自己的30亩葡萄地承包给被告肖某耕种,承包期为10年,承包费每年24000元,承包期内土地管理费、水资源管理费等由被告肖某承担,葡萄的秋剪冬埋由被告负责。如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绝收,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原告张某可减收或减免承包费,被告缴纳给原告承包押金10000元,合同到期后经原告验收苗木齐全的情况下,甲方退还给乙方,如中途乙方违约,押金不退。2016年9月30日被告肖某在收完葡萄后明确表示要解除承包合同,至今未缴纳2016年的土地租赁金与水资源管理费,也未对葡萄地进行秋剪冬埋。后张某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肖某均以种种理由推脱,张某无奈之下将肖某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结果:2012年11月7日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签订的葡萄地承包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庭审时双方均同意解除葡萄地承包合同,故原告张某要求解除双方于2012年11月7日签订的葡萄地承包合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每年由肖某对葡萄地进行秋剪冬埋,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此义务,原告主张的秋剪冬埋费17500元有证人杨某出庭的证言及2016年11月9日出具的收条予以证实。
被告肖某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原告张某垫付的葡萄地秋剪冬埋费1750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在承包期内负担所承包土地国家收取的各项费用,如土地管理费、水资源费、电费必须每月交清。
如有拖欠,将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张某主张垫付的土地租赁金600元,有收据证实,被告肖某理应支付给原告承包土地期间垫付的土地租赁费600元。遂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签订的葡萄地承包合同;被告肖某支付给原告张某垫付的葡萄地秋剪冬埋劳务费17500元、土地租赁金600元。(张庆元 刘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