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席先知)近日,来自重庆江津市的余某、赵某、张某、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3月21日, 四被告相邀从重庆江津市来到四川广安以“吃秤”的方式“收购稻谷”。
2013年3月22日至25日,四被告人自带“头部可伸缩”的杆秤,在广安市广安区兴平镇、杨坪乡等地农户家中以1.32元到1.37元每斤不等的价格“收购稻谷”,骗取农民粮食,重达4吨共计金额11300元。
2013年3月26日,四被告人采用相同方式在广安区兴平镇吉庆村王德用家中刚完成交易后,被一村民识破。经鉴定,该杆秤为不合格计量工具,误差为-40㎏/100㎏。
据被害人之一刘某称,事发当天,在谈好稻谷价格后,刘某提议用自己家的磅秤来称,被告说他们不认得磅秤,并说用他们自己带的秤和刘某自己家的秤称来比,合得起的话再卖。然后,对方就先用他们的杆秤来称了一包化肥,重量显示51公斤,然后刘某把自己家的秤拿来称这包化肥,重量显示还不足50公斤。刘某觉得自己没有吃亏,就同意了,哪里知道他们的秤的头部是活动的,可以伸长和缩短,当伸长的时候称重就是正确的,当缩短的时候称重就偏低,今后要多留个心眼儿了……
经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