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席先知)来自四川省雷波县的韩某和云南省昭通市的陈某近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和三年零二个月并各处罚金一万元。
经查明,2013年3月以来,被告人韩某、陈某先后二十五次在广安城区、广前线(广安区至前锋区)盗窃路灯线,并将盗窃的路灯线以20元每斤(不带皮)或14元每斤(带皮)卖给被告人胡某、蒋某,从中获利10000余元。经广安市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韩某、陈某所盗窃的路灯线价格为62309元,2013年5月12日晚7时许当二人在广安区新桥乡广前公路搅拦站对面偷割路灯线时,当地村民郑某发现并报警,被及时赶到现场的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据韩某交代,我于2012年11月中旬经一个姓唐的老乡介绍来广安打工的,结果这位老乡是让我参与和他去偷广安建筑工地上的扣件、焊把线之类小东西。但我发现做这个赚钱慢,有时还要受他的气,决定离开他自己单干,今年3月就遇到了有“共同语言”的小陈(本文的陈某),就和他一起去广安城区和前锋工业园区偷路灯线,我们先在一边把水泥盖板撬开,拉出路灯线,然后用钳子夹断,接着又到另一边去撬开水泥盖板,拉出路灯线,然后拽着这头的路灯线往外拉,这样我们就把开始夹断的那头到我拉的这头这段的路灯线拉了出来,拉出来后我就又用斜口钳将拉这头夹断。偷来的路灯线买来的前我们平分。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陈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韩某、陈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9年3月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陈某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盗窃罪行,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及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退出了有关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陈某所盗窃电缆线,应按鉴定价值予以追退,发还给失主。据此,根据二被告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