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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共同出资购房 因产权不明哥死后叔嫂起纠纷

更新时间:2013-11-07 12:00:43点击次数:1015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刘杰 刘文建 赖溢晓)“你现在说房子是你一个人的,你哥哥在世的时候你不说,等他死了你就说房子是你的!”

“这个房子是我租给我哥哥住的,他死了当然要收回房子!”

2013年8月29日9点,岳池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气氛紧张,原、被告双方争锋相对、互不相让。这是该共有纠纷案件的第二次开庭。原、被告双方本是叔嫂关系,此时却对簿公堂,个中原由还得从2001年蒋氏兄弟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房子说起。

 

合伙买房产权不明  哥哥死后弟弟要房

2001年,哥哥蒋甲出资11000元、弟弟蒋乙出资5000元,由蒋甲出面购买了蒲某位于岳池县顾县镇的一套70多平米的房屋。购买房屋时,蒋甲只与蒲某签署了一份手写“房屋出售经济合同”,产权也并未过户。而蒋甲与蒋乙两兄弟之间也无任何协议说明房屋产权归谁所有。购房之后,蒋甲由于无其它房屋居住,便与妻子一直居住在购买房屋内,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证也由蒋甲保管。

2011年,蒋甲妻子死亡,同年,蒋甲与杨某结婚,两人继续生活在该房屋内,直至2013年2月蒋甲死亡。

蒋甲死后不久,蒋乙便以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为由,要求杨某搬出该房屋。原来在2011年7月26日,蒋乙在未告知蒋甲的情况下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办理到自己名下。丈夫生前买房出了钱,且共同居住了两年多,现被要求搬出该房屋,杨某一气之于2013年6月24日将蒋乙起诉至岳池县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按出资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证据遗失证人遗忘  房子归谁都说不清

庭审过程中,杨某认为,房屋是两人共同出资够买的,理所应当按份分割,并且蒋乙是在其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拿走原始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并且伪造了购房合同,才办理了产权过户,手段不合法。而蒋乙则说产权证是哥哥蒋甲给予的,并且和蒋甲有过协议,房屋由蒋甲居住,11000元是蒋甲给的住房租金,蒋甲死后,房屋归蒋乙所有。双方各执一词却又拿不出有力证据,就连原始产权证为何从蒋甲手中到了蒋乙手中也因蒋甲的死亡无法证明。对案件有着重要证明作用的“房屋出售经济合同”原件早已遗失;当初的卖房者蒲某虽然称当时只认识蒋甲,认为是蒋甲买的房子,但因不识字所以并不知道购房合同上面究竟写的什么;签订合同时的在场证人也因为不识字、时间久远、记忆模糊等原因不能准确阐述购房合同内容。

 

讲法理又念亲情   法官调解终于言和

由于无一方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此房屋归谁所有,又念及双方为叔嫂关系,为防止双方关系恶化、割断亲情,承办法官决定庭外调解。调解初期,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互不退让。为此,承办法官奔走于原被告之间,向原告阐明此房屋是蒋甲与其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她只能继承蒋甲的份额;再找被告讲法理讲亲情,告诉被告要念及兄弟情义、叔嫂关系,以亲情为重。通过电话调解、当面调解、找双方代理律师讲法理等多种方式,历经多次的劝说,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蒋乙根据杨某应得份额补偿杨某人民币52000元,杨某择日搬离房屋。调解协议生效后,杨某于2013年10月14日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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