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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反漏淹包厢 饭店受损告住户

更新时间:2017-03-15 15:00:39点击次数:545次字号:T|T


  二楼业主房屋的房客刘女士因下水道反漏水淹了一饭店的包厢,造成该饭店包厢屋顶受损。因经营需求该饭店自行进行了维修,现因维修费问题该饭店将刘女士诉至法院。


  案件情况简介:原告某饭店与被告刘女士的房子是上下相邻,刘女士住在该饭店的楼上。近日,被告刘女士的房间下水道反漏,多次造成楼下该饭店的3号包厢屋顶受损。2月份被告刘女士所在单元的4户出资对共同使用的单元下水管道进行了维修,维修时发现单元主下水管道内有水泥块、淤泥等杂物堵塞。现原告与被告就3号包厢屋顶受损赔偿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在庭审中,该院向原告释明应追加其他住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原告拒绝追加,仅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结果:原被告对因反漏造成原告的3号包厢屋顶受损的事实不持异议。结合庭后调查,是由于被告等4户共同使用的单元下水管道堵塞造成污水反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被告等4户对共同使用的单元下水管道负有共同的管理、维修的的义务,其未尽到义务导致管道堵塞反漏造成原告包厢屋顶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的合理诉求,该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仅主张被告刘女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法院释明后原告拒绝追加其他住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女士承担原告损失的1/4。原告包厢屋顶受损后维修支出费用及营业损失,原告仅有本人陈述,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故结合被告刘女士自认及本案实际酌情支持4000元。依法判决被告刘女士赔偿原告维修费、营业损失的4000元的1/4即1000元。(张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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