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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好抓早抓小作用的手段

更新时间:2017-03-17 10:31:06点击次数:3315次字号:T|T


  中央纪委十八届六次全会报告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执纪审理工作是纪律审查工作的最后关口,执纪审理部门在实践“四种形态”方面承担重要责任。”“四种形态”是管党治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把落实“四种形态”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不断总结思考,深入探索实践。同时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不仅有利于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更好地发挥惩戒作用,严肃党的纪律,提高查处案件的效率,而且有利于团结、教育、挽救干部本人,警示教育其他干部,增强查处案件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组织处理是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加强党员和干警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早在2008年,中纪委和中组部就印发了《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近年来,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政工(组织人事)部门坚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总的看,组织处理运用还不够规范,组织处理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转变工作理念

  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违反纪律的问题作为审理重点。改变过去把大量精力放在贪腐问题上这样一个思维的惯性,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以纪律为尺子,突出对“六项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问题的审核,不断增强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

  (一)立足学思践悟。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重要论述纳入法院党组理论中心组、各庭室(部门)、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培训内容之中,通过召开专题会议、辅导讲座、宣讲交流等形式,将“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深刻内涵传递给全体党员和干警,使大家对“四种形态”有更深理解和掌握。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四种形态”重要论述精神,清晰“治未病”、“正歪树”、“救病树”、“拔烂树”四道防线,立足学思践悟,促进工作开展。

  (二)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把督促法院党组、党组主要负责人及党组成员履行主体责任作为重点,层层签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目标责任书》和《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落实“十条禁令”责任书》,厘清党组及班子成员主体责任、各庭室(部门)“两个责任”20余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责任10余条。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党组书记和班子成员主体责任,明确纪检组监督责任。班子成员与分管庭室(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班子成员和庭室(部门)负责人“一岗双责”。通过目标责任书压实党组及班子成员及庭室(部门)负责人主体责任,倒逼“两个责任”落实。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和法院工作实际,重新梳理廉政防控风险点131条,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98条,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审判执行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形成《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点人员、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监督管理办法》,立查立改涉案款物管理、案件长期未结、案后监督不力等突出问题,切实堵塞管理监督漏洞。制定出台《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法院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行为。充实配强廉政监察员,强化了对法院全体干警的日常监督和廉政教育。

  (三)坚持抓小抓早。把“四种形态”体现和运用到工作中,严格用纪律约束党员和干警,堵住源头漏洞。在转变司法作风和纠治“四风”“四气”方面,加大“四风”“四气”问题检查力度,力促司法作风建设常态长效。紧盯春节、“五一”、中秋等重要节点,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等监督执纪,严惩顶风违纪行为。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基层法院,提出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问责建议。与干警进行提醒谈话、廉政谈话、任前谈话35人次,对苗头性问题当面批评,限时整改。把涉案款物作为监督检查重点,重点防范涉案款物移交、保管中存在的问题。

  (四)突出审查重点。始终把纪律审查作为主业,拓宽案源渠道,为切实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聚焦各族群众反映强烈的“六难三案”等问题,把思想教育、纪律整顿、政策宣传、规范审判、整改落实、立规执纪结合起来,出台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四风”及隐形变异“四风”问题的专项治理方案》、《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法院工作人员不作为问题专项治理方案》和《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深人开展党员干警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的方案》等三项深化司法作风建设方案,建立作风建设“三项治理”活动整改台帐,稳步推进治理工作。要求各庭室(部门)严格落实月报制和案件抽查回访制。针对重点治理问题,每月随机抽查不少于3个案件,不少于3名案件当事人或律师或利害关系人,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走访或电话回访,详细具体了解承办干警是否存在以上问题,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加大“一案双查”力度,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导致分管或负责庭室(部门)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多发频发的相关领导严肃追责问责,真正把压力和责任传导到每一名党员干警。

  (五)组织处理的种类及适用依据

  组织处理主要是指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一些违反或有嫌疑违反纪律的人,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配之以组织措施或单独采取组织措施的一种案件处理手段,其类型主要包括诫勉、调离现工作岗位或工作单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使用、劝退除名等。

  按照适用时机以及发挥的主要作用划分,组织处理可分为以下两种,其中第一种组织处理根据案件调查情况有可能转化为第二种组织处理使用。

  第一种组织处理是阶段性的,是为了确保案件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办案措施,即性质上属于调查措施。主要包括停职、调整、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五种。适用依据主要是党章第36条、《行政监察法》第20条(暂停执行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6条(停职检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8条(暂停履行职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5条(暂停履行职责)、《公务员法》第82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1条(免职)、《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免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免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等。

  第二种组织处理是终局性的,是一种可与纪律处分手段优势互补的结案方式,即性质上属于惩戒措施。按照对被审查人的影响,可基本划分为教育警示、身份资格变化、职务变动或解除等三类。教育警示类主要包括警示谈话、责令公开道歉、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等四种。适用依据主要是《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责令公开道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警示谈话)、《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上述组织处理措施只适用于前述适用依据部分所明确的特定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际上也是组织处理,并非独立于组织处理之外的又一种纪律惩戒措施。

  二、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组织处理存在的不足

  从实践“四种形态”具体工作看,以下问题值得重视。一是思想认识上仍不到位。主要是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习惯原有工作模式,存在抓“大”放“小”,重“惩”轻“教”思想,甚至认为“第一种形态”抓得再好难出成绩,热衷于查办大案要案,不愿做谈心谈话、函询等基础性工作,还没有真正把实践好“四种形态”,作为衡量纪检监察部门履职理念和成效的标准。二是落实“两个责任”还不够有力。主要是一些基层法院党组织在实践“四种形态”上仍有不到位地方:认识有误区,仍认为这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执行欠力度,不善于运用“四种形态”教育处理干部;落实不经常,对小事小节问题重视不够。还没有认识到运用“四种形态”是分内之责,存在主体责任落实力度层层递减、监督责任落实力度不大等现象。三是监督举措和执纪方式亟待转变。主要是与落实“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尚不健全,还没有完全将“四种形态”贯穿到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不能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

  三、对策思考

  结合实际,应着力从以下方面努力实践好“四种形态”。

  (一)利用组织处理手段抓早抓小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廉政建设“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痛遗患。”王岐山同志则要求:“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反映党员和干警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诫勉、函询、教育,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从中央领导的论述中,我们深刻地体会到:抓早抓小的反腐思路,这既是对党员和干警的爱惜和保护,更是纪检监察部门一种具体有效的工作方法。

  抓早抓小好处主要有三点:一可强化组织对干警的日常监督,及早发现问题,从各方面堵塞漏洞;二可通过适时的“敲打”,促使干警醒悟,避免由小节问题发展至违法犯罪,陷于深渊而难以自拔;三可避免事发后追查的被动,减少国家和人民的经济损失,避免对党的形象造成严重影响。可以说,抓早抓小,从小事管起,既是干警的爱护,也利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从被动转为主动。

  (一)以组织诫勉谈话为抓手。纪律处分具有规范性、程序性、原则性,必须按条规规定办理。组织处理具有组织性、主观性、灵活性,可以灵活地应对各种情况。针对干警提拔、交流等个人成长的重要节点,通过任前廉政谈话、廉政考试等方式,进行廉政教育,引导广大干警切实做到清醒就任、清正履职、廉洁从政。把贪钱贪权贪色,道德防线产生裂痕、坍塌、崩溃的领导干部作为反面警示教材,广泛宣传法官职业道德失守的危害性。通过采取观看典型案例专题片、通报身边典型案件、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等形式,增强警示教育的感染力和震憾力,提醒领导干部引以为戒。

  抓早抓小不只是谈话教育提醒。组织诫勉谈话教育提醒是增强廉政教育针对性和有效性的一种新的探索和尝试,它秉持的理念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一是关口前移,体现抓早。对党员和干警思想上的困惑和不良倾向、工作生活中的违纪违法苗头、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轻微问题等,能够做到早发现、早提醒。二是及时制止,体现抓小。通过谈话教育提醒,对党员和干警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叫停,紧急刹车。谈话教育提醒很重要,但谈话教育提醒只是抓早抓小的有效手段之一。

  (二)以严肃查处为利器。谈话教育提醒只是预防腐败、防患未然的一种形式,可一旦发现党员和干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就不能仅仅进行教育了,而是该查处的严肃查处,该纠正的坚决纠正。对已经构成违纪违法的问题,决不能当成轻微苗头性问题大事化小、一谈了之。谈话提醒和严肃查处并不矛盾,对党员和干警身上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可以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三)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分手段。一是案件查处中,对被调查的违纪问题,只部分查实,其他问题疑点较大,证据有缺口,一时难以查清,而已经查实的问题又达不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可以两种手段同时使用。二是被调查人的问题已经查清,按规定只能给予其撤职以下处分,但考虑其在庭室(部门)、岗位的特殊性,不宜留在原庭室(部门)的,采取两种手段予以处理,将其调离现工作庭室(部门),安排适当工作;对其中年龄较大,调离有困难的,采取提前办理退休的办法处理。三是被调查人的问题已经查清,按规定只能给予其撤职以下处分,但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两种手段同时使用。四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特别是集体上访举报问题,经调查难以认定或问题轻微构不成违纪,但又不好否定的案件,采取组织方式处理。

  四、运用组织处理手段的注意事项

  (一)组织处理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实事求是、依纪依法,方能确保组织处理工作取得实际成效。在具体适用组织处理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必须根据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确定是否适用;二是必须明确组织处理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同时使用;三是必须明确组织处理不能替代纪律处分,对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仍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四是必须注重加强与政工(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并按照管理权限经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不得擅自作出决定或批准。积极使用并充分彰显组织处理的正能量。增强对组织处理制度的自信,在办案中敢于并善于运用组织处理手段,既不允许以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理,也不允许以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立足早纠正早惩戒,谨防小错成大错。抓早抓小必须保持对腐败“零容忍”的态度,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针对党员和干警已经存在的苗头性问题的不同情况,纪检组织要提前介入核查,灵活运用诫勉谈话、对一些越过纪律防线的轻微违纪问题,在教育提醒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问责追究的警示和阻断作用,综合运用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等手段及时进行处理,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防止小错铸成大错。

  (二)坚持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用力。实践好“四种形态”,是各级法院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共同责任。针对存在问题,一方面要深入宣传“四种形态”的丰富内涵和本质要求,使各级法院党组明确实践好“四种形态”是分内之事、必担之责,督促党组织把用好“四种形态”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与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担起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另一方面要找准督促主体责任实践好“四种形态”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经常与党组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及时提醒,有了问题谈话警示,触碰底线及时纠正,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

  (三)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实践好“四种形态”,必须找准法院存在的突出问题,才能有的放矢、瞄准靶子,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置方式,把“四种形态”做深做细。比如,针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问题,要做到主体责任不缺失、监督责任不缺位,用好“四种形态”,不当“老好人”。针对“重业务轻党建”问题,要坚持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着力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突出问题。针对个别党员和干警“不知止不在乎”问题,要抓早抓小不缺少,讲明利害,面对面批评,猛击一掌,促其警醒,整改到位。针对专项资金监管中的问题,要强化问责不缺力,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该提醒谈话就提醒谈话,该组织处理就组织处理,该纪律处理就纪律处理。针对为官不为问题,要倡导既廉政又勤政、既干净又干事,鼓励干部振奋精神、勇于担当、干事创业。

  (四)把用好“第一种形态”作为关键。“第一种形态”之所以关键,主要表现在:位置最特殊,处在首要环节,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第一道防线,是防止党员和干警从小节问题滑向轻微违纪、严重违纪乃至违法犯罪的缓冲区。作用最重要,起着基础基石作用,只有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这个基础工作成为常态,使每个党员和干警都成为维护纪律的牢靠基石,才能护好整片“森林”。因此,王岐山同志多次强调,第一种形态如果不能成为常态,全面从严治党就将失去基础。挑战最直接,面临多重考验,不仅处置数量类型增多情况复杂,而且定性量纪难度加大,既有新任务新要求,又有新情况新问题,更需新思路新对策,依纪依规处置,直接考验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现实中,做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并不容易,主要存在“怕得罪人不敢用、把握不准不会用、碍于情面不真用”。纠正这些问题,要做到敢用,无论是党组还是纪检监察部门都要强化担当意识,对小事小节问题敢抓敢管,敢于批评较真,把事情控制在未发生之前,或是刚刚萌芽的时候,“不因事小而不为”。要防止“好人主义”,杜绝党内政治生活的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倾向。要做到会用,既要具备敢说敢管的正气和胆气,还要讲究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盯紧问题本质准确定性,既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条规,又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维护纪律的严肃性。综合运用纪律教育、警示教育、谈话函询、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多种方式,充分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要做到真用,咬耳要咬得刺耳刺心,扯袖要扯住扯牢,点中穴位、直戳痛处,体现“铁心、铁面、铁骨、铁律”,使有问题的党员认领错误、回到正轨,真正体现严管就是厚爱。要按照“小事问责立规矩、违规追究挺纪律、违纪查处严惩戒”的思路,抓早抓小抓苗头。要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问责、纪律处分等手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动辄则咎,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防止由“破纪”滑向“破法”。坚决杜绝轻描淡写、大而化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实践中,除了要把用好“第一种形态”作为关键之外,还要把握运用好其他三种形态。第二种形态重在抓早,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都要坚持纪在法前,实现从执法向执纪转变。第三种形态重在抓严,严格以“六大纪律”为尺子,突出重要节点,对仍然我行我素、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从严处理。第四种形态重在抓狠,坚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推动政治生态明显改善。

  (五)把留痕管理作为重要方法。留痕管理,是在管理工作中从时间和管理内容方面,不留间隙或空白、死角的缜密的工作记录。最大的优点是通过查证保留下来的文字、图片、实物、电子档案等资料,可以有效复原已经发生了各类活动事件的轨迹。从实践“四种形态”看,面对新情况增加、问题类型增多、处置方式不同,都要做到事实清楚,有根有据。这就更需要把留痕管理作为重要方法,做到凡事都有记录证据,用事实说话。为此,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信访举报纪内纪外台账,第一种形态谈话资料,第二种形态组织处理、党纪轻处分资料,收发件留存、信访工作流程、问题线索管理等工作制度。下一步,还将建立完善三项机制:一是落实“两个责任”留痕管理机制。实时记录党组及班子成员、各处室和下属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实行“全程留痕、实时监控、过程管理、动态评定”,做到落实责任可操作、可查询、可追溯、可评价。二是执纪办案留痕管理机制。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等做到全程记录在案,锁定办案痕迹。三是会议谈话记录留痕管理机制。规范会议谈话记录,详实记载内容,规定时限归档。实行签字管理、特殊情况决策、严格档案管理等具体措施。

 (作者: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处   敖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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