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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资金无偿调拨、划转的应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7-03-23 11:24:16点击次数:617次字号:T|T


  一、基本案情:


  新疆某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库车某水泥有限责任   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54.732206万元。执行法院在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中发现,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2日,被执行人库车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开办单位-新疆某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从被执行人账户中转走资金12204.82888万元。经向被执行人员工及财务负责人核实,被执行人不享有独立的财务支配权,如需支付款项,先由该公司向大股东新疆某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报告后,由新疆某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拨款支付。库车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均为“0”余额账户,即经营收入进账后自动转存至新疆某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新疆某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偿调拨、划转被执行人库车某水泥公司资金12204.82888万元,使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执行法院决定对新疆某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执行措施,于2017年2月28日将新疆某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1454.732206万元存款予以强制扣划。2017年3月1日, 被执行人库车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某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新疆某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使此案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此案中被执行人库车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全部银行账户均为“0”余额账户,即经营收入进账后自动转存至新疆某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上级开办单位新疆某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偿调拨、划转被执行人库车某水泥公司资金12204.82888万元,使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对变更、追加上级开办单位新疆某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通过强制执行促使被执行人及其上级开办单位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和解,最终使案件顺利执结。(丁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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