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吕中蜀 熊敏) 近日,邻水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大楼科技法庭依法审理了11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务纠纷案,判决被告支付劳务工资27640元,误工工资12480元,诉讼费110元,合计40230元,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应当立即支付。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邱发之父邱成明在柳塘乡某小学校建设工地上认识了在该学校建校工程的制木工程承包人、丰禾镇民主村某组的刘忠诚,通过刘忠诚介绍,由刘忠诚侄儿刘来福为邱发及其父邱成明招揽甘立荣等11人为其务工,当制木工。邱发与其父邱成明承包了位于华蓥市高兴镇某某村的某家族祠堂的工程,甘立荣等11人为其务工,在该工地上进行制木工作。邱发为该工程的负责人,具体管理工程的相关事务。甘立荣等11人从2013年8月至9月20日,该工程制木工程竣工。制木工程竣工后,邱发与其父邱成明还欠甘立荣等11人27640元。原告11人多次找被告支付其拖欠的工资,但被告仍未支付。因催讨劳务工资,被告愿意支付原告人中的8人每人一天的务工工资240元,邱发还写下:若到期不支付,愿意支付每人每天误工工资240元,共四天,计960元。
但是,当这笔债务到期之后,甘立荣等11人到邱发老家催要时,却没有得到任何答复。于是遂起诉到邻水县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法院指派民一庭法官审理。法官立即开展相关工作,并定于11月26日9点开庭审理。庭审中,在法庭调查阶段,通过答辩,原告、被告举证,质证,以及原被告做最后陈述等程序后,主审法官询问当事人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原告同意,被告又不同意调解。由于被告一直声称:整个工程还有一两个月竣工,发包方款项还有相当一部分未能给付,发包方款项到位后,庚即支付甘立荣等11人的劳务工资与误工工资。虽然自己愿意支付甘立荣等11人的劳务工资与误工工资,但目前确实没有现金,尚不能给他们兑现。
由于当事人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于是,主审法官遂依法作出判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被告应按月支付工资,被告不按月支付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图为庭审拖欠农民工工资时间长达两个月之久的劳务纠纷案情景。) (图为庭审拖欠农民工工资时间长达两个月之久的劳务纠纷案中,原告作陈述时的情景。) (图为农民工庭审后签字的情形。) (图为农民工庭审后捺手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