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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整治“关系案、人情案”力度

更新时间:2017-04-28 10:24:34点击次数:4859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2014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参加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并作重要讲话。周强强调,各级法院要扎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牢牢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直面问题,敢于担当,切实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持之以恒抓好司法作风建设。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2014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参加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并作重要讲话。周强强调,各级法院要扎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牢牢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直面问题,敢于担当,切实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持之以恒抓好司法作风建设。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出现,严重背离了司法为民的宗旨,清廉的司法操守,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法制的尊严,“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问题是“四风”问题在法院工作中的集中表现,严重背离党的群众路线,伤害群众感情,损害人民利益,危害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必须坚决进行整治。      


      “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分析

      1、“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是指以非法为目的,当事人用人情、关系或金钱物质与审判人员的审判权进行交易,审判人员违背客观事实或法律规定审理裁判的案件。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之间相互联系难以截然分开,因为关系之中有人情,人情之中有关系;人情关系之中可能有金钱、物质及其他往来,因此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是难以区分的,但为了进一步提高法官诉讼服务水平,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建立健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问题惩防工作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对审判实践过程当事人和群众反映的情况进行收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仍可作如下划分:人情案概定为不含金钱物质利益,属情感方面的交易或者交换,具有感恩感谢和偿还的特点,并且这种关系的主体是直接主体,即案件审判人员和案件执行人员与诉讼当事人直接发生人情交易,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违背客观事实或者法律规定审理裁判的案件。人情案虽然与物质利益没有发生关系,但同样是一种交易关系;关系案概定为与感谢感恩偿还的感情关系交易或交换无关,由于案件诉讼需要,无论诉讼当事人与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是否熟悉,直接间接的与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取得联系、或者说扯上关系,审判人员违背客观事实或法律规定审理裁判的案件;金钱案概定为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直接或间接收受当事人的金钱和物质贿赂,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违背客观事实或法律规定审理裁判的案件。

      2、“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构成条件:“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应由三个要素构成,主体、主观因素、客观因素构成。从主体上分析,(1)主体包括案件审判人员、案件执行人员、诉讼当事人、还可能是法院内部人员、社会其它人员,以上人员均有可能是“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主体,但直接主体应该是案件审判人员、案件执行人员和诉讼当事人;(2)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分析,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互结合,两者要形成合意才可能使得“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发生,缺少任何一个因素,将构不成“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因此,“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构成必然要有主体、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三要素构成。

      “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问题的表现形式特点

      1、“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问题的表现形式。“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从案件受理到审理一直到裁判以及执行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出现,其形式是多样,如、受理阶段,在是否受案方面,假如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接受了某种关系,如有人打了招呼,与一方当事人有人情关系或者直接收受了金钱财物,受案人员用各种形式不受理或者迟延受理,不该受理的违法受理等;(2)从审理阶段分析,如审判人员该回避而不回避,该调取的证据不调取,或者故意拖延时间,给当事人造成被动,通风报信、泄露案件秘密、调解不公、久调不结等都有可能是“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表现形式;(3)从裁判阶段分析,直接指鹿为马,认定事实错误、滥用公平原则、责任分担明显倾斜不公等等;(4)从执行阶段分析,该受理而不受理、故意拖延受理、受理后通风报信等,造成能执行的案件得不到执行等。

      2、“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问题的特点:(1)具有腐败特征。无论是人情案、关系案还是金钱案,其背后都是具有腐败的特点,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表现的程度不同,均含有交易性质;(2)主体特定。审判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3、“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问题的历史情况、现状以及变化趋势。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的出现,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形象,阻碍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发挥,它的存在和发展直接损害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只有杜绝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的发生,才能有效扼制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法律给予法官依法审判的权利,社会给了法官许多压力和干扰,有些干扰和压力可以影响到法官终身,有的受到人身攻击和言语伤害,特别是言语方面的伤害已是寻常,而这些伤害到退休以后均会存在。因此,从发展趋势讲,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越来越需要特殊的保障,这是由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包括法官待遇的特殊保障和法官执法环境的特殊保障,而现状是法官待遇低和执法环境复杂的情况没有改善。

      “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问题形成的原因

      “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问题的存在因素很多也很复杂,但归根结底与审判人员自身素质和监督机制有关,其原因主要还是法官意识不强而内部监督跟踪机制不健全,法院工作压力大负荷重,保障机制跟不上,待遇低,1、法官自身因素主要表现:(1)法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是法官缺乏职业道德观念,个人利益膨胀,谋取一时私利,因此、“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主要还是由法官主观因素决定的,用辩证唯物论的观点分析,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2)公仆意识淡化,缺乏进取精神。由于忽视世界观的改造,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心理失衡;(3)法官自身道德修养馈乏。市场经济时期,社会商品化拉大了贫富之间的差距,审判人员私欲受到膨胀,失去控制力;2、制度机制和跟踪机制方面的表现:(1)监督机制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机制不健全措施不到位使“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空可钻有机可乘;(2)责任追究机制不够完善,跟踪机制不健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出现防不胜防,无孔不入。3、法院审判人员及工作人员保障制度不健全的表现:(1)社会、公众、当事人对法院、法官包括法院其它工作人员的要求普遍高,压力重,如有的当事人或其他人到法院咨询问题,其目的是想从法院法官或工作人员中得到符合意愿的答复,回答不符合意愿,法院、法官及工作人员就会被歪曲,因此,法院、法官及工作人员的压力相对大;(2)保障制度不健全,待遇低。法官职业特殊,不能与其它职业相比,法院职业是高风险职业,特别是在一线时间长的法官,的确是在走钢丝,但目前对法官还没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保障制度,因此,为了减少法官的后顾之忧,对法官还是应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保障制度。

      防范和减少“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问题的措施

      1、强化对审判人员的思想教育,提高思想觉悟。有言道,打铁要靠本身硬。就法院而言,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司法公信力,强化对审判人员的思想教育,使思想觉悟与业务水平同时提高,把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到实处,强化审判人员自尊自爱的意识,深化学习教育,将学习教育贯彻始终。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以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根本,引导广大干警尊崇党章,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牢记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和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把准则和条例的各项要求刻印在心上,严格遵守党的廉政纪律,坚决守住廉洁司法底线,切实做到守纪律、讲规矩。强化对干预司法、过问案件责任追究相关规定的学习,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的交往行为,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和法官行为规范。,重点学习《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实施办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实施办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官行为规范》、《阿克苏地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阿克苏地区人民法院“十条禁令”》及处理办法。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年”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和司法体制改革要求,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和“学讲话、转作风、促落实”专项活动,深入学习《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及系列讲话,《关于共产党党员、党组织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学习党章党规,积极抓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办法的学习,教育引导广大干警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全面系统地学习领会精神实质,自觉把党章党规党纪和人民法院条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使党员校准思想之标、调整行为之舵、绷紧作风之弦,切实增强遵纪、学纪、守纪、用纪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继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法官廉洁自律能力,用身边的案例作警示,让警钟能长鸣,把公正廉洁贯穿到办案全过程。坚持以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两个责任”为重点,整治司法作风为主要抓手,着重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和“十条禁令”情况,在立案、审判、执行和法院管理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六难三案”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审务督察和专项检查,不断拓展督察检查覆盖范围,增加督察检查频率,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并延伸到各县(市)法院和人民法庭。严格按照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了解五类方式处置举报线索。纪检监察部门对反映干警每一件问题线索都要按照确定的处置方式和相应处置标准规范提出处置意见,报领导签字确认。加强法院“四级举报网站”网络舆情监控工作,加大举报核查力度,落实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法院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向同级纪委和上级法院监察部门报告的要求,完善举报受理、线索核查和案件督办的监督指导机制,防止线索处置随意化。强化线索管理的保密工作,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和失密泄密情况发生,坚决防止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健全落实“一案一书三报告”制度,及时点名道姓通报各种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例,发案法院及发案庭室(部门)要认真剖析违纪违法案件的发案原因,总结教训,积极整改,强化警示、震慑、教育作用。严格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确保执纪审查工作安全有序。

      3、规范审判人员的审判自由裁量权,杜绝审判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发生。加大对审判执行过程中逾越法律底线乱作为、随意增加第三人、随意查封当事人财产、随意或不及时发放执行案款,私设执行口袋案、抽屉案等侵害人民群众利益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十条禁令”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等,对违反者要认真查处,严肃问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要发现一起,从严查处一起;着力解决“三案”问题,推动“六难”问题不断解决。

      4、建立案件调判结合制,该调则调,当判则判,杜绝久调不结,调解案件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进行,进行“阳光”调解,这也是“阳光司法”的一部分,可以说是本质上的“阳光司法”。紧紧围绕法院工作实际和司法体制改革,纪检监察部门必须紧跟改革步伐,不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现理念观念、体制机制、管理监督、方式方法和工作作风的与时俱进。

      5、改进督办方式,加大督办力度。依托信访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时掌握信访举报件办理动态轨迹。严格落实“限时制”、“跟踪制”、“审核制”、“对账制”。即:对办理时间实行“限时制”,要求查办单位及时介入、快速查办、从严处理,按时办结;对办理过程实行“跟踪制”,采取电话询问、发涵督办、调卷督办、约谈领导、派员督办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结、处理到位;对办理结案实行“审核制”,规范初核和结案报告格式,严格落实岗位承办人初审,负责人再审,室务会集体讨论,分管、主管领导审批的办理程序,层层落实责任;对转送信访举报件实行“对账制”,月报结,季销号,做到数字清,情况明。在重点处理好问题交织件违纪问题的同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且信访人对原处理意见不服或受理单位久拖不决的问题,及时督促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信访听证,客观公正地解决群众反映的利益诉求问题。

      6、建立刚性机制:进一步规范审判工作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违法审判追究责任制度、审判回避制度,建立完善首问主办责任过错跟踪追究办法,有效杜绝和扼制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狠抓“四风”及“四风”隐身变异和“四气”问题专项治理。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地委十条规定精神和最高法院六项措施和“十个不准”、高级法院七项措施、地区法院“十条禁令”等制度规定,落实公务接待、公车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对纪律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整治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公车私用、利用婚丧喜庆敛财、党员干警涉赌涉毒等,紧盯年节假期,严肃查纠公款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和收受红包、购物卡等问题,密切关注不正之风的新动向、新表现,警惕隐形变异的“四风”和“四气”问题,有效防止“四风”反弹回潮。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强化整改和惩戒措施,完善考核评价和从严监督问责机制,坚决整治杜绝不作为、慢作为问题。要加大对立案工作中不接受诉状,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诉讼内容,有案不立、拖延、干扰立案、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决定;在审限内应当结案的,无正当理由或理由不充分进行延审、丢失案卷;执行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在立案、审判、执行过程中,接待当事人和群众态度粗暴、语气生硬,咨询漫不经心,判后答疑、息诉罢访工作还不够细致到位等问题;“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等现象进行专项治理。要健全完善院领导和各庭室(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考核和追究机制,切实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坚持审判执行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层层传导压力。严格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问责办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细化问责对象、情形和方式,确保问责内容具体化、明晰化。对“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以及“六难三案”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党组责任,公开曝光典型案例,让失责必问,失责必究形成制度、成为常态。(作者: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处 敖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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