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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中院成功化解一起涉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

更新时间:2017-05-16 16:07:51点击次数:3682次字号:T|T
      近日,新疆哈密中院行政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刘某等十一人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过承办法官悉心协调、释法明理,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刘某等十一人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每月工资为2600元。合同签订后,某劳务派遣公司将刘某等人派遣至哈密市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5年11月23日,哈密市某公司...


      近日,新疆哈密中院行政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刘某等十一人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过承办法官悉心协调、释法明理,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刘某等十一人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每月工资为2600元。合同签订后,某劳务派遣公司将刘某等人派遣至哈密市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5年11月23日,哈密市某公司要求保安下班后,在公司宿舍内休息一天再回家休息,刘某等人当即向某劳务派遣公司提出增加工资的请求,双方对此未协商一致,刘某等人均离职并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某派遣公司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某等人的部分诉讼请求,某劳务派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了解到该案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必须要慎重对待,妥善处理,避免矛盾升级。鉴于此,承办法官庭前便约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悉心沟通,为庭审和后期的调解工作做好准备。在庭审中,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某劳务派遣公司因为刘某等人合同未到期就集体离职使其遭受了用工单位的处罚而耿耿于怀,而刘某等人认为,下班后不能当天就回家休息,剥夺了其休息的权利,离职行为合法,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庭后,承办法官安抚好双方的情绪,积极地和双方进行沟通,使双方当事人对各自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都有了清楚的认识,也理解了对方的立场,并同意协商解决。最终,某劳务派遣公司撤回了上诉,并表示会积极履行一审判决,一起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周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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