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法院来咱们学校开庭审理案件了,一起去看看吧!”5月17日下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院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庭审现场搬进郑州大学法学院,百余名师生现场观摩庭审。 下午3点,伴随着法槌声的响起,庭审正式开始,该案由民一庭法官张郑军独任审理,原告江苏领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河南惟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均委托律师参与庭审。由于对...
“中原区法院来咱们学校开庭审理案件了,一起去看看吧!”5月17日下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院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庭审现场搬进郑州大学法学院,百余名师生现场观摩庭审。
下午3点,伴随着法槌声的响起,庭审正式开始,该案由民一庭法官张郑军独任审理,原告江苏领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河南惟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均委托律师参与庭审。由于对是否违约有不同的认识,设备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向法院提起反诉,法院依法对本诉、反诉合并审理。
法庭上,科技公司律师陈述,2016年2月28日,科技公司与设备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科技公司以总价21万元向设备公司购买颗粒机、模板粉碎机等设备。科技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12万元的预付款,设备公司却迟迟未能发货。2017年3月25日,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设备公司返还预付的12万元及利息。
然而设备公司却坚持认为是买方违约迟迟不来验收提货,因此提起反诉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限期支付剩余货款及有关费用12万元。
围绕违约问题,双方进行了充分辩论,科技公司认为卖方不按合同约定向买方提供检验验收条件,买方无法验收设备是否合格,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方已委托律师发函要求解除《购销合同》,所以双方已经解除合同。
设备公司则认为,卖方公司在仓库紧张的情况下多次反复通知买方前来验收提货,但其迟迟拖延验收时间,始终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且卖方并未收到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律师函,因此买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约定,支付剩余12万元货款及有关费用。
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双方将各自的意见完全呈现于法庭之上。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当庭调解,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本次庭审圆满结束。
庭审结束后,同学们将张郑军法官围了起来,有的提问,有的发表对今天庭审的见解,张法官耐心的一一解答。他告诉同学们,“今天不是一场表演,也不是一场演习,而是一场真正的庭审,希望大家能在今天的观摩中有所感悟、有所收获,努力实现心中的法治梦!”
“第一次进入庭审现场,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身临其境地了解了庭审程序并巩固了以前学习的法律知识,这对我今后的学习帮助很大,非常有意义。”参加此次观摩的同学纷纷表示希望以后有更多的机会观摩庭审。民一庭庭长李云凯表示,“以后我们将与法学院建立常效沟通机制,一方面给学生提供更多的法律实践的机会,另一方面也欢迎专家教授常到法院提供指导。”(王新 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