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陈某,我现在在成都银行,刚刚当执行局法官的面,蔡某某已经将钱划到我的银行账户上了,真的很感谢你们,如果不是你们给蔡某某做工作,我们都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拿到这笔赔偿款。”2017年5月17日10点多,一起交通事故的原告给承办法官打来电话,激动地把这个消息告诉给承办法官。 2016年2月19日下午,欧某某驾驶蔡某某所有的车辆因操作不当,将正背着孙子过人行横道的陈...
“你好,我是陈某,我现在在成都银行,刚刚当执行局法官的面,蔡某某已经将钱划到我的银行账户上了,真的很感谢你们,如果不是你们给蔡某某做工作,我们都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拿到这笔赔偿款。”2017年5月17日10点多,一起交通事故的原告给承办法官打来电话,激动地把这个消息告诉给承办法官。
2016年2月19日下午,欧某某驾驶蔡某某所有的车辆因操作不当,将正背着孙子过人行横道的陈某撞到,造成陈某死亡、孙子受伤的交通事故。本院受理该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对蔡某在成都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承办法官认真审查卷宗材料,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主动听取原被告双方意见,因欧某某无证驾驶且无赔偿能力,保险公司也不承担商业险的赔付,因双方争议较大,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经审理后,本院认为蔡某某之子蔡某在使用其车辆时负有管理的义务,蔡某在未进行审查欧某某是否有驾驶证的情况下,将车交给无小型轿车驾驶证的欧某某驾驶,蔡某对造成陈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故判决蔡某赔偿原告185088.24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蔡某某因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多次申请法院解除对其存款的冻结。因蔡某某之子年轻,无经济基础,无力承担近二十万元的赔偿责任。案件承办法官多次对蔡某某进行劝导,将其子如不履行判决
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及背负债务对其前途将产生的影响时行分析。后蔡某某听从承担法官建议,在与家人商量后,表示同意代替其子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在与原告确认时间后,特地从外地回到广安,与执行法官一起到银行解除对其存款的冻结,并当执行法官的面将赔偿款划至原告账户。(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