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全面加强多元化纠纷调解化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日,6件因劳动争议引发的群体性案件在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当事人握手言和。 基本案情: 该群体性案件系6名劳动者与某矿业开发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后,因单位...
近年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全面加强多元化纠纷调解化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日,6件因劳动争议引发的群体性案件在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当事人握手言和。
基本案情:
该群体性案件系6名劳动者与某矿业开发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后,因单位内部工作调整,用人单位将部分工人派遣至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将工人派遣至该用人单位工作,之后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赔偿其相关损失,遂申请劳动仲裁,被仲裁委驳回其申请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6件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分析审核证据后,发现劳动者提交的证据难以支撑其诉讼请求,考虑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在库车县,路途遥远,前来参加诉讼有诸多不便。为保护劳动者利益,承办法官不辞辛苦来到库车县,多次与劳动者、用人单位沟通、释法析理,采用背靠背、面对面等多种调解方式,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给劳动者一定金额补偿款,至此6件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多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同时对承办法官的业务素养和为民服务的态度竖起了大拇指。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应紧紧围绕“案结事了”目标,正确处理好调解与裁判两种审判方式的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首先要考虑调解方式处理,要做到调解与裁判两手都要抓,都要硬;不论调解还是裁判都必须立足于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每个案件的性质、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诉求,定纷止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为实现地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助力加油。(马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