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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 解离婚纠纷

更新时间:2013-12-09 10:38:14点击次数:1065次字号:T|T

(当事人在邻水法院执行局干警处签字时的情景)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吕中蜀)近日,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到四海乡大沟村,通过执行和解化解一起离婚纠纷案,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纠纷。


结婚后购房而离婚引纠纷

据了解,邻水县合流镇后坝村刘世福与四海乡大沟村曾祥碧于1998年9月在四海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曾祥碧系再婚。婚后刘世福与曾祥碧及其曾祥碧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双方一直也未共同生育子女。2007年2月,刘世福与案外人苏华明以55000元的价格签订了购买其所有的位于四海乡大沟村某组的二楼一底住房,并于2010年6月3日办理了邻四集用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双方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并添置了家具共同居住。为购买该住房,双方向其亲戚借款40000元,至今尚未归还。后来,在生活过程中,双方因性格、爱好及观念不同逐渐产生矛盾,由于缺乏沟通,以致矛盾越来越深。在2012年5月份后,刘世福独自搬回合流镇后坝村老家居住至今。


      被告上诉二审中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因曾祥碧系再婚,与刘世福结婚后,其子女共同居住生活,为此引起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对刘世福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四海乡大沟村某组的住房,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曾祥碧原户籍所在地系四海乡大沟村,且曾祥碧一直在此居住,故该住房由曾祥碧分得,除去共同债务40000元中的20000元外,但还应当给予刘世福相应的经济补偿金60000元。
     曾祥碧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经过法院法官做工作,曾祥碧于2013年2月4日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作出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执行和解化解离婚纠纷

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曾祥碧没有按期履行应当给予刘世福相应的经济补偿金60000元的义务。于是,刘世福遂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执行局受理后到当事人家里了解情况,查看住房现场。由于曾祥碧是农村居民,没有什么经济来源,经执行局干警调查银行等,目前没有存款等。在11月底,执行局干警到达四海乡大沟村某组,通过宣传政策,作被执行人的工作。在征得执行申请人刘世福的同意后,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协议: 被执行人曾祥碧支付申请人刘世福2万元,分别于2014年2月1日前、6月30日前两次各支付1万元,否则,按判决文书执行。(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邻水法院执行局干警在当事人家中做工作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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