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新疆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决定对伪造证据的当事人朱某罚款10000元。据了解,这也是近年来该院开出的首例罚单。
2016年,朱某向伊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孟某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在其经营的猪肉批发铺购买猪肉,经双方结算,孟某共计欠款二十余万元。在庭审时,朱某向法院提交了由孟某签字确认的四张欠条。经过质证,孟某对四张欠条中的三张无异议,但对数额较大的一张欠条中的欠款数额提出异议,认为朱某对欠条中的数额进行了扩大,在欠条的数额后添加“0”,将欠款数额由“13810”扩大为“138100”。
在二审期间,经孟某申请,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欠条中的欠款数额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欠款数额中的最后一个“0”系之后添加,且与欠条中的其他内容不是同一支笔书写。面对鉴定结果,经过主审法官批评教育,朱某承认其伪造了欠条中的欠款数额,将真实的欠款数额后私自添加了“0”,使欠款数额扩大十倍。后朱某又主动书写了悔过书,对自己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忏悔和自责。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该案的具体情节,认为朱某的行为已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影响了法院对该案的正常审理。鉴于朱某已认识到自身错误并主动书写悔过书对该行为进行检讨等具体情节,法院决定对朱某罚款10000元。目前,朱某已主动缴纳了罚款。
据了解,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在案件数量增大的同时,也出现了个别当事人为谋私利,涂改、伪造证据甚至虚假诉讼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主审法官提醒,伪造证据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除了承担被罚款、拘留的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什么目的,民事诉讼活动一定要真实合法,那些不讲诚信,企图通过提供虚假证据来达到非法目的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新疆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