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23时许,王某某(山西临猗人)驾驶牌号为晋MU79**双排工具车由南往北行至国税局十字口时,与由东向西孙某某(山西万荣人)驾驶的晋MD05**号牌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所幸并无人员伤亡。由于当时深更半夜,十字口红绿灯已停止工作,双方车辆相撞地点基本处于十字口正当中,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争执不下,最后选择了报警处理。
次日,临猗县快处快赔中心按照指令着手办理该起案件,对事故现场勘察图经过再次缜密复查,最终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这一裁定引起王某某不满,认为对方车辆撞到了自己车的车厢部位,应该负全责,是办案民警徇私枉法,偏袒对方,于是大吵大闹,拒不履行判决,案件因此搁置了近3个月时间。在此期间,民警多次电话联系、上门劝解,但收效甚微。无奈之下,孙某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期望通过司法程序能尽快解决。
6月15日,快处快赔中心办案民警再次约见王某某,指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款项规定,不厌其烦地进行分析、解释,告知其所负主要责任的原因和依据。经过一早上努力,王某某终于被民警的真诚打动,也认识到了自己偏执的思想错误,同意接受调解,并于当天下午就与孙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
6月16日,愧疚的王某某带着一片真诚,将一面写有“服务为民 秉公办事”的大红锦旗,送到了临猗县快处快赔中心,以表达对办案民警的感激之情,案件至此才圆满画上了一个句号。(王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