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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 法院卖车保权益

更新时间:2013-12-12 16:57:16点击次数:897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廖建英)为确保人民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广安区法院积极开展了以“美丽广安,温暖司法”为主题的“司法大拜年”活动。活动要求对涉及民生案件要快速办理,让老百姓放心过年。


“谢谢法官,你们辛苦了,今年我终于能过一个舒心年了!”王某在办理领款手续时,拉着执行法官激动地说。近日,法院强制拍卖了被执行人的轿车,申请人如愿领取了56000元工程款,切实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08年9月,王某承包了由张某、周某合伙发包的某车间建设工程,王某组织民工进行施工。工作任务完成后,张某、周某尚欠王某工程款120135.7元。王某多次催收未果,便将张某、周某告上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广安区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张某、周某向王某连带支付下欠工程款120135.7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周某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无奈之下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周某一直下落不明,在诉讼中没有出庭,申请人王某也不能提供其下落。于是执行法官便和被执行人张某联系,希望他能主动履行义务。张某声称,他现在没钱,只有等承包的工程结账后才有钱支付给王某,要求能延期给付。王某同意张某的做法,等他结账后再支付。可到了约定的时间张某仍然没有支付工程款,王某急了,请求法院依法执行。执行法官立即查询了张某的财产,发现银行有存款,执行法官遂扣划了张某的银行存款75000元。同时从车管所得到消息,张某拥有一辆小轿车,为了保障王某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对张某的轿车进行了查封。得知轿车被查封后,被执行人张某主动来到法院,和申请人王某达成了和解,到期后履行余下工程款。


协议履行期限到期后,张某仍未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当即对张某的轿车进行评估拍卖。最终申请人王某领取了剩余工程款、诉讼费、延迟履行金共计5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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