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当事人委托的同住成年亲属收传票后签字、捺印时的情景。)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吕中蜀 邓占森)近日,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理了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传票已送达,但被告之一周某未按时到庭,由于被告住所不固定,法官通过多种方式寻找被告送达判决书。法官得知被告在重庆后,立即奔赴重庆市九龙坡区,通过一天的走访、到社区查询等方式,终于找到被告的具体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公共租赁房,但被告不在家,法官只有等候,直到当天晚上9点,被告的女儿回家来。通过法官细心宣传法律,讲解法律知识,被告女儿同意签收送达的判决书。之后,法官才驱车回四川省邻水县,到达邻水时快到晚上12点。
送达判决书给被告的同住成年亲属,促使被告人及时履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行为,受到当事人的好评,这也是邻水法院干警司法为民、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次生动缩影。
据法院相关人员介绍,2002年4月30日,余某、周某获得位于邻水县鼎屏镇东门桥头市政统建房某号门市。2007年8月,余某、周某办理了离婚登记,解除了婚姻关系。2009年4月9日,原告刘某与余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余某将其位于邻水县鼎屏镇东门桥头市政统建房某号门市作价106000元转让给刘某、郭某,刘某、郭某并于2009年4月13日支付了购房款103700元,余某当即将该屋钥匙交付给刘某,并将该房屋交付刘某、郭某占有使用至今。后来,刘某、郭某与余某、周某等人到邻水县房地产业产权监理所现场当着工作人员的面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准备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办好后,支付余款2300元。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过程中,因邻水县房地产业产权监理所的交易房屋档案材料调不出来,邻水县房地产业产权监理所未能将该交易房屋办理过户登记。
经过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刘某、郭某签订的位于邻水县鼎屏镇东门桥头市政统建房某号门市的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其法律效力。刘某、郭某系交易房屋的买受人,已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103700元,余款2300元,刘某、郭某愿意在余某、周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支付。余某、周某系出卖人,应当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义务,对于刘某、郭某要求余某、周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刘某、郭某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余某、周某支付购房余款2300元;余某、周某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刘某、郭某办理交易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