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蒋婷 石芳)近日,四川武胜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一件违法转包案件。武胜县一陆姓男子与人签订了“工程协议书”,在工程建设好后,却因资金结算的问题,同时将把工程承包出来的某小学和与他签订“工程协议书”的公司告上了法庭。
据悉,2012年6月,被告某小学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合同,将“素质基地项目拓展工程”承包给被告某公司施工建没。教育基地(某小学下属独立法人机构)成立后,被告某公司与教育基地签订了《水上运动器械采购及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近20万元。2012年8月9日,被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与原告签订“工程协议书”将该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原告施工,协议约定工程总造价为23万元,原告给付被告公司转让费5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独立施工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教育基地工程项目建设,该项目未经质检验收,被告教育基地已投入了使用。另查明,2012年8月27日,被告教育基地支付了被告某公司工程款十余万元,尚欠工程款七万多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笫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被告某公司承包教育基地工程项目后,与原告签订“工程协议书”,将该工程转包给了原告施工,原告又不具备施工资质,属违法转包,原告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将工程完工成后要求发包人被告教育基地支付其工程款,法院予以支持,但由于该工程属违法转包,被告教育基地只在欠付承包人被告某公司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即原告承担责任。
由于,被告教育基地已支付承包人被告某公司工程款十余万元,尚欠工程款七万多元,因此其只将欠付的工程价款七万多元支付给原告。由于原告仅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非该工程的承包人,因此其主张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要求并未得到武胜县法院的支持。被告胡某、某公司、某小学与本案处理无事实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