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您好,我们是和静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现向您告知...”,随着指尖在屏幕上的敲击,三起尘封一年,多次邮寄都未能向离疆当事人有效送达的案件,成功使用微信送达。
原告杨某、李某与被告范某某有经济纠纷,将范某某诉至法院,和静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得知案件相关情况后,多次联系范某某,请范某某尽快到立案庭领取相关诉讼文书、传票,范某某以人不在新疆为由,拒不领取。立案庭根据杨某提供的外省地址向范某某邮寄送达,范某某又以有事外出躲避接收传票,立案庭采用多种途径,无法有效送达,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实现,面对“送达难”的困境,该怎么办?
和静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在讨论能否使用微信送达,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正为此发愁时,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立案庭办案人员的心头之惑一扫而空,立即将思索已久的微信送达付诸实践,同被告范某某取得联系,在添加对方微信、确认身份后,将诉讼文书、开庭传票通过微信成功送达。微信送达是当前解决“送达难”问题的有效途径,既能方便快捷地完成案件送达工作,又能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在探索如何化解“送达难”问题的道路上,和静县人民法院不断摸索,积极向各界法律人士征询意见,应用新规创新方法进行有效送达,努力开辟案件送达工作的新途径。